何忠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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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聚众斗殴致两死多伤,最终保住性命

来源:何忠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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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8日13时30分许,夏某1及魏某、邓某1、刘某、夏某2(均已判刑)等人预谋至该赌博场所索要“干股”,在与被告人杨XX及黄某1谈判被拒绝后,被告人杨xx及黄某1授意满某、张某、杨某1等人一旦发现对方故意找茬就准备打架。后夏某1等人在赌场参与赌博并故意拒付赌资以挑起事端,被告人杨清喜即伙同黄某1、杨某1、满某、张某及李某等人与夏某1及魏某、刘某、邓某1、夏某2等人发生争执、扭打,继而双方又持尖刀、砍刀、钢管等凶器进行械斗。最终导致夏某1、李某死亡,魏某、夏某2、满某、邓某1受伤。


  杨XX作为赌场的主要老板买了凶器,并授意手下进行械斗,最终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他负有主要责任。

《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均依照《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主犯有两人一是李xx,二是,杨xx。李xx在案发后,即被抓获,并于2008年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当时杨xx未到案。

在本案的后续审理中,本人提出,徐xx的行为与实际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明确,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杨xx作为赌场的“合伙人”之一,在召集看护人员方面作用较小。

(二)事前,杨xx没有讲过要大家做好打架准备之类的话,没有进行斗殴的准备活动。

(三)事中,杨xx没有指挥大家进行斗殴。

(四)事后,杨xx在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尽量避免严重后果。

(五)对方在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上存在严重过错。

(六)杨xx案发后悔罪深刻,愿意赔偿损失,同时自我改造彻底,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由于本身当事人属于赌场的主要管理者,造成二人死亡,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又无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最早到案的李xx,当时就被判处死刑了,他们两人的地位和作为差不多,本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为过。

但是法庭考虑到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本身的与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明确,且案发后十多年,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已经达到自我改造的效果”的意见。

最后法庭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住了当事人的生命,辩护获得巨大成功,当事人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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