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龙律师

黄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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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批捕案例

来源:黄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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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邓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成立B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用于A公司发展经营。一段时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遂又成立C公司,并将B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C公司的发展经营。


因B公司与投资人约定较高利息,资金链断裂后,B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本金及相关利息,遂投资人报案,经了解,本案涉案金额近亿元。


2019年X月X日,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家属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为邓某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接受委托】


邓某家属找到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本所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办案经过】


1.会见与沟通。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主办律师在沟通的过程中的发现,本案存在三个关键问题:(一)B公司吸收资金均用于A公司与C公司发展经营,并未进入邓某个人账户,故本案有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可能;(二)邓某仅为涉案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其是否起组织领导作用存在争议;(三)邓某是否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有待查证。                                                          


2.成功争取不批捕。带着这三个问题,主办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理出了涉案公司成立及邓某实缴出资部分的时间轴。发现邓某虽然有巨额实缴出资,但按其家属陈述,邓某显然不具备此经济实力。在会见邓某的过程中,邓某也表示其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且没有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经济能力对涉案公司进行实缴出资。


基于对案情的了解,主办律师迅速以邓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相关部门,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证明邓某在涉案公司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主办律师多次与工作人员就邓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性质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法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邓某释放。


【办案心得】


在当前检察院捕诉合一的大趋势下,审查批捕环节应得到高度重视,在这一环节,虽然律师尚不能阅卷,但仍应通过从侦查机关及当事人处了解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归纳,进而改变整个案件走向。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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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福龙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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