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钰律师

徐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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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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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来源:徐金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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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孙某某是借贷关系,王某某作为出借方于2012年至2014年间共向孙某某转款7656.59万元,前后出具借据14张,其中4张借据本息已结清,剩余10张借据涉及出借本金4946万元在结清利息以及偿还部分本金后最终合并归转为2014年的4000万借据。A公司作为孙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亦是实际用款人之一,在4000万借据上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盖章。

王某某基于该2014年的4000万借据提起诉讼,向孙某某、A公司主张4000万本金。一审、二审中,孙某某也认可该4000万借据真实性,对借据载明的欠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均无异议。但孙某某、A公司抗辩三点:一是,该4000万借据已还清,主张该4000万元借据并非2014年6月形成而是2014年2月形成,并主张2014年2月至6月间已集中偿还完毕。二是,该4000万借据,包含前期利滚利,不应予以支持。三是,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共同借款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反差巨大:一审支持了王某某本金部分,但判令王某某返还孙某某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1000多万;二审改判仅支持王某某本金112.25万,撤销了返还超过年利率36%利息的判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案涉4000万元《借据》效力及4000万元欠款是否应当偿还?

该焦点具体问题包含:重新出具新借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案涉《借据》数额4000万元中是否包含复利?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进行利率规制?

2、A公司是否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在孙某某未提起反诉的形况下,已经给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是否可以判令返还或直接冲抵本金?

三、攻克难点

再审申请审查阶段,采取“一根针捅破天”的策略,分析二审法院判决最明显的错误,即“错误根据王某某在诉讼中为梳理历史借据,便于阐述案情而出具的列表中的表达“还本金”,直接都认定为偿还法律意义上的本金,未根据借据及还款情况进行区分其到底是偿还利息还是本金。”,最高院听取我方观点后,于2019年7月裁定提审。

最高院再审阶段,经过大量理论、判例研究,将攻克争议焦点的主思路定为: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签字盖章的“4000万借据”是双方对借款数额、利率、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借据上的数额认定本金数额。

首先,关于“剩余本金结转并出具新借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我方认为:借据结算后,将剩余本金结转并出具新借据时,发生新的借贷关系,原借据结算完毕,应对新发生借款本金数额予以保护。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条”,我方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条文主旨是关于民间借贷复利的规定,即存在复利的情况适用本条进行利率规制。本案案涉4000万元《借条》中,4000万元皆为本金,不存在利息计入本金的复利情形,故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再次,关于“A公司是否与孙某某为共同借款人”,我方认为,案涉4000万元借条中明确载明A公司与孙某某为共同借款人,且在借条中反复出现共同借款人的表述,A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应视为对借条内容的确认。虽然A公司的印章盖在了该借条尾部担保人处,但整张借条中无任何涉及担保的内容,A公司的盖章行为应视为对借条上其共同借款人法律地位的确认,无论是其自己借款,还是作为债的加入,A公司均应依据案涉4000万元借条所载内容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关于“已经给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孙某某未提起反诉的形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判令返还或直接冲抵本金”,我方客观地认为:孙某某未提起反诉,但孙某某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以抗辩的形式主张了超过年利率36%利息的返还,法院虽不宜判令返还,但可以直接冲抵本金。

四、案件成果

本案再审代理在理清案件事实,打下夯实基础的情况下,坚持理论深挖,全面探求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28条的条文主旨,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借款本息人民币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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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金钰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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