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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医疗纠纷

孙某某诉XX医院乳糜胸术后导致脑栓塞死亡案

来源:卢晓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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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孙某某诉XX医院乳糜胸术后中心静脉置管误入动脉导致脑栓塞死亡案(本人在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出来后参与代理)

  【关键字】乳糜胸 手术 中心静脉置管 血栓 脑栓塞 尸检心脏结构完整

  【基本案情】

  10月3日,患儿因外出活动时感到胸闷、憋气,伴咳嗽、咳白色粘痰入当地医院,查胸片示:左侧大量胸腔积液,胸部CT示左侧大量胸腔积液,气管右偏。行左侧胸腔引流,每日引出左侧胸水约500ml,为粉红色浑浊液体。胸水示:乳糜试验(+),比重1.019,白细胞计数7.8*109/L。入XX医院进一步治疗。

  10月22日,在全麻下行胸导管左椎静脉吻合术+胸导管松解术。

  10月31日上午置入中心静脉导管,病程记录“11-02 8:58 可见静脉血反流至输液管,目测压力高于1500px水柱,无法测出实际值”。11月2日13:50行心脏彩超示:“各心腔未见明显受压,下腔静脉内径正常,……右锁骨下静脉可见中心静脉导管高回声,导管顶端可见团状低回声附着,范围约16.4×6.4mm,该段管腔减少”。

  10月2日下午拔出中心静脉导管后,患者突然出现眼前黑朦,躁动,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脑CT示:大面积脑梗塞。11月3日心脏彩超显示:卵圆孔未闭,可见左向右分流。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

  多发脑软化及多器官衰竭、大脑基底动脉主干血栓形成、致使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XX医院在对孙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的医疗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没有代理前期鉴定程序,因此患者家属对这一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委托了专业律师。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全面分析院方过错,其鉴定的医方责任程度过低,不足以评价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且鉴定意见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及理论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对上述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否准许】

  是否能重新鉴定,主动权在法院。法院对重新鉴定一般不予准许,原因有二:一是当前医疗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也不可能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因为患者所患疾病不同,过错更不会相同,损害后果也千差万别,因此导致鉴定人的主观性很大;二是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少,二次鉴定导致资源浪费。因此,本案虽然理由充分,但法院不准予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人出庭】

  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原告代理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质询内容如下:

  一、《鉴定意见》中关于脑栓塞的成因是否成立

  问题1、请客观分析脑梗塞栓子来源?

  问题2、栓子如何到达颅脑?

  二、关于中心静脉导管是否误入动脉

  问题1、彩超中的“该段管腔减少”应该是指上腔静脉?

  问题2:中心静脉压力是否会达到或高于1500px水柱?如此高的压力是否影响静脉回流入心?

  问题3:《鉴定意见》对脑栓塞成因作出分析,麻醉医师也对此作了客观判断,请评价麻醉医师的分析是否成立?是否中心静脉置管误入动脉?

  在鉴定人回答上述质询问题时,并没有充分理由证实脑梗死的形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死亡原因不明或对死因有争议,应当尸检确定死亡原因。心脏彩超显示卵圆孔未闭,尸检显示心脏结构完整,而鉴定人选择依据心脏彩超对脑梗死原因分析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因素,医院选择了在法院主持下调解。

  【调解结案】

  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410000元。

  卢晓燕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提示:

  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鉴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鉴定确定医院的过错比例(即过错参与度),法院依据过错比例进行判决医院赔偿数额。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虽然鉴定人的主观性很大,但对于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过错的专业陈述,能够最大限度的使鉴定人予以采纳,使得鉴定结果趋于客观、公正。

  二、法院对医疗过错鉴定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即使申请,能够进行重新鉴定的机会很小。即使法院准予重新鉴定,其结果大多数和初次鉴定结果基本相同。因此,为了能够取到更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在案件初期就应当委托临床经验丰富、熟悉医疗纠纷流程的专业律师参与调解、诉讼及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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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晓燕
  • 执业律所: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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