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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有装假肢的权利?

作者:盈恒瀛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5 浏览量:0

  交通事故、触电击伤和工伤等造成截肢者,特别是致残儿童截肢者、老年截肢者,安装更换假肢费用往往是损害赔偿时各方争议的重点。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假肢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于偏低,而伤者实际支出的假肢费用相对较高,使实践中假肢赔偿费用相差悬殊,容易造成受害方和肇事方都很难满意而不断上诉。假肢费用已成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

  本案当事人系一起交通事故的截肢患者,年龄66周岁。交通事故责任为主次责任(当事人主责),在案件庭审中关于假肢问题笔者和法官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讨论。我方根据假肢费用发票以及相应的评估证明,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28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

  ①假肢费用:70000元/具×5具=350000元(本地区人均预期寿命为83.82岁,假肢每四年需要更换一次)

  ②维修费:152800元

  ⑴第一年大修:70000×1年×30%=21000元

  ⑵后续每年维修70000元×18年×10%=126000元

  ⑶接受腔须更换一次:5800元

  保险公司则抗辩称不认可未发生的假肢费用,而法官也提出来伤者年龄这么大,假肢公司意见中写明伤者体能较差,其到了70多岁是否还需要假肢?以及是否可以等到那个年纪再诉?

  本案笔者提出代理意见:因其年龄较大,残肢情况较差,体能较差,故其对于假肢的安全稳定性要求也远远要高过一般普通单侧大腿截肢的患者,根据假肢公司的专业意见选择了AK-TG073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且增加训练时间,该配置意见系假肢公司分析伤者情况而推荐其选择合适的假肢产品,并非是证明其不适合安装假肢。且后续假肢费用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为避免诉累,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庭审过后,本案又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假肢事宜,后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去假肢厂调研。最终在结合假肢公司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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