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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举证实际抚养助女方夺回抚养权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0
唐女士诉邱先生抚养权变更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唐女士
被告:邱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
2016年1月30日,唐女士与邱先生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小妹、邱小弟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邱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邱小妹暂时交由唐女士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邱小妹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一直由唐女士抚养。2016年6月,邱先生要求接回邱小妹,唐女士未应允,并向法院提起变更邱小妹、邱小弟抚养权的诉讼,并要求邱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一,双方离婚时,因邱先生强行带走孩子,唐女士无奈放弃抚养权的证据;其二,提交了邱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其三,唐女士患有不孕症,婚生龙凤胎系人工授精所得;其四,邱小妹已与唐女士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邱先生及其现任妻子未尽到父母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唐女士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邱小妹抚养权,并愿意自行抚养邱小妹,不需要邱先生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邱先生的现任妻子朱女士生育一女。
办案经过
在咨询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唐女士与邱先生离婚时,邱先生强行从唐女士处带走孩子,并以不让见孩子相要挟,要求唐女士放弃龙凤胎的抚养权,唐女士含泪应允。离婚后第三个月,邱先生因故将邱小妹暂时交由唐女士抚养,唐女士已无生育能力,对亲情的强烈渴望促使唐女士决心通过法律途径夺回邱小妹的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易轶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因为双胞胎子女不同于普通兄弟姐妹关系,在抚养方抚养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会倾向于将双胞胎子女同时判归一方抚养。同时,我们得知邱先生现任妻子已经怀孕,易轶律师建议唐女士同时主张变更邱小妹、邱小弟的抚养权,以迫使邱先生在邱小妹抚养权上的让步。
由于害怕不能如愿夺回邱小妹的抚养权,唐女士在每次开庭前都极为忐忑,办案团队一方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实时进行安抚,另一方面贴心地为唐女士安排了专业的庭前辅导,帮助唐女士熟悉庭审流程,按照既定的诉讼策略应对法官的提问等。在庭审过程中,易轶律师恳请法官体谅唐女士作为一个年逾四十且患有不孕症的母亲对孩子的感情,并适时放弃邱小弟的抚养权变更请求,最终避免了唐女士与女儿的二度分离。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经判决结案。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邱小妹变更由唐女士抚养。
一审判决后,邱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