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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欲分宅基地补偿款,律师详解宅基地政策为女方保住财产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0

杨先生诉赵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先生

被告:赵女士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杨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杨先生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赵女士家所在某村。

2011年12月,被拆迁人赵女士父亲与拆迁单位就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明确赵女士某家庭人口有四人,其中赵女士父母、赵女士和杨先生四人。赵女士为农业户口,杨先生为非农业户口。

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依约支付了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并另行发放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计50400元,以上款项均由赵女士父亲领取。2014年3月,杨先生与赵女士离婚时,因拆迁补偿涉及赵女士父母利益,法院未予处理。2014年12月,杨先生诉赵女士父母、赵女士分家析产纠纷,法院确认杨先生享有部分拆迁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分得拆迁款140197元。

该判决生效后,杨先生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起诉,认为赵女士在婚内取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135907.33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收到法院传票后,赵女士找到了我们律所。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向受理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当事赵女士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宅基地登记卡显示户主为赵女士之父,家庭人口为三人。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赵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赵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赵女士来所咨询时,已经是第三次被杨先生起诉。此时的赵女士不仅经受着婚姻破碎的情感创伤,而且其前夫杨先生在分走了赵女士家拆迁所得的大额款项后,依然不依不饶地索要更多财产利益,导致赵女士父母对她也有诸多抱怨。

接受委托后,我们借助智能案件管理系统为赵女士匹配了擅长离婚拆迁析产纠纷的办案团队。办案团队实地走访当地村委会,了解到杨先生疑似为了获得拆迁利益而骗婚,这让办案团队更加坚定了帮助赵女士摆脱诉讼纠缠的决心。因此,办案团队马不停蹄地前往镇政府、拆迁办、拆迁公司等地调查取证,夯实了本案的证据基础。由于前两次诉讼均遭受了财产损失,赵女士对本次诉讼备感担忧。办案团队一方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实时解答赵女士的重重疑惑,另一方面为赵女士安排了专业的庭前辅导,帮助赵女士熟悉庭审流程,教授赵女士应对法官提问的应答技巧等。在庭审中,办案律师情理结合,为赵女士据理力争,最终顺利为赵女士摆脱困扰其长达一年的诉讼纠缠。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驳回了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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