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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之名参与房改,为实际购房者保住五分之三房产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0

徐大娘诉郭大哥、郭二姐、郭三姐、郭小弟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大娘

被告:郭大哥、郭二姐、郭三姐、郭四姐

被告律师:韩潼律师

1980年11月,徐大娘与案外人郭大爷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郭大爷系抗战功勋老战士,其与前妻育有四子女,分别是郭大哥、郭二姐、郭三姐、郭四姐。

1988年,郭大哥开始居住在郭大爷所在军队公房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996年,郭大哥代郭大爷与本军队安置办公室签订购房协议,购房价格以郭大爷与徐大娘的工龄作为优惠依据,一次性支付房款约为1.5万元。郭大哥全额出资1.5万元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00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郭大爷名下,后一直由郭大哥一家实际居住。

2007年5月,郭大爷去世,郭大爷父母均早于郭大爷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郭大爷去世后,徐大娘领取丧葬费及遗属补贴6万余元、抚恤金8万余元,丧葬费用实际由郭氏兄弟姐妹四人承担。

2017年,徐大娘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涉案房屋现值约700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郭大哥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其保住涉案房屋,同时要求分割郭大爷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接受委托时,我们明确告知郭大哥,此案诉讼风险较大,因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郭大爷、徐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我们充分举证了以下四个事实:全部购房款由郭大哥支付、购房合同由郭大哥签署、涉案房屋实际由郭大哥一家居住、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均由郭大哥保管,获得法院认可。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四个事实,认定郭大哥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其余二分之一份额为郭大爷与徐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仅有四分之一份额为郭大爷的遗产,可由徐大娘、郭氏兄弟姐妹共五人继承。在庭审过程中,郭二姐同意将其继承份额赠与郭大哥。

办案经过

郭大哥找到我们时,表示自己正在经历一场无妄之灾。当初郭大哥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时,继母徐大娘主动提出要郭大哥使用其工龄优惠,以节省大笔资金。没想到郭大哥出资购买并居住了二十多年后,徐大娘却突然要求分割房产,郭大哥一家五口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

在深入沟通后,办案律师了解到当初郭大哥是以父亲之名参与房改,并使用了父亲和继母的工龄优惠,继母认为房产是其与郭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办案律师发现郭大哥虽然很无辜,但是目前房产登记在郭大爷名下,郭大哥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地位,办案律师决定以实际居住、借名参与房改等方向寻求突破。随即,办案律师多次前往郭大爷单位、房管局等处调查取证,并请郭大爷生前的同事、战友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郭大爷当初同意郭大哥借名参与房改,且郭大哥一家一直实际居住该房屋。在法庭上,办案律师请求法院从情理出发,充分考虑郭大哥一家居住问题,结合房产多年来的实际居住情况等,作出符合情理法的判决。最终,经过多方协调沟通,办案律师为郭大哥保住了五分之三的份额。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涉案房屋由徐大娘继承十分之三、郭大哥继承五分之三、郭三姐继承二十分之一、郭小弟继承二十分之一;徐大娘将丧葬费、抚恤金等按比例返还给郭氏兄弟姐妹四人;徐大娘返还郭大哥购房款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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