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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性,为男方保住置换得来的房产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0

费女士、石小妹诉石先生、石大爷、林大娘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费女士、石小妹

被告:石先生、石大爷、林大娘

被告律师:李婧德律师

费女士与石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4月育有一女石小妹(已随父入户)。石大爷与林大娘分别系石先生的父母。

2011年9月,石大爷家被拆迁,石大爷家宅基地确权面积为330平方米,被安置人为石大爷、林大娘、石先生、费女士和石小妹共5人。

安置房屋面积以合法宅基地面积进行一比一置换,石大爷家获得安置房屋5套,合计面积约为374平方米,超出宅基地确权面积44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价约33万元、搬家补助费7千元、装修补助费约7万元、移机费约800元、其他费用约40万元。自2011年9月起至安置房交锁匙日,每人每月900元人口周转费。

2014年,费女士将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6年,费女士以石先生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诉请离婚。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石小妹由费女士抚养,石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2016年12月,费女士与石小妹以石先生、石大爷、林大娘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分得150平方米的房产和2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接受石先生委托后,我们详细研究了《某村腾退改造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发现石先生家所得的安置房系利用其原有宅基地面积一比一置换得来的,这也就是说,安置房仅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方能享有权利。费女士的户口在外地,且是非农业户口,不能作为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自然无权要求获得安置的房产。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费女士感觉争取房产无望,在法官的再三释明下,亦未提出分割搬迁安置费用的诉求,随后便自行撤诉。

办案经过

石先生到所咨询时,向我们讲述了前妻起诉了自己和父母,要求分割自家老宅拆迁所得的房产和补偿款,如今石母重病在身,石先生辞职在家照顾,无工资收入,但母亲医疗开支巨大,自己还需要承担高昂的抚养费,因此委托我们,希望尽可能多地保住拆迁利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借助智能案件管理系统为石先生匹配了擅长拆迁析产纠纷的李婧德律师办案团队。办案团队立即调取并研究了当地各级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石家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利益发放表、家庭人员户口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并多次走访各级拆迁办、当地村委会、拆迁公司,了解石家拆迁的具体情况,确定了以安置房系宅基地置换所得为主要诉讼策略,从而证明费女士无权分割。在法庭上,办案律师接连抛出一系列有力证据,成功说服法官亲自前往当地村委会核实情况,最终认定费女士无权分割安置房。同时,在法官多次向费女士释明可分割拆迁款时,办案律师立即坚决表示抗议,维护石先生的利益,防止石家财产流失。最终,费女士和石小妹自行撤诉。

案件结果

费女士和石小妹自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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