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嵩律师

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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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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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P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通过有利辩护,最终获缓刑。

来源:潘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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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当事人P承包了电梯安装工程,因自己有其他工程,为了让小舅子L也能赚点钱,于是平时让L负责,自己在电梯主机安装时过来帮忙。L因一人忙不过来,就又找来H帮忙干活付工钱。整个安装过程,工人未设置安全网、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6年11月3日,L与H在安装作业时,不幸从四楼坠下,L受伤,H经医治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审查起诉。我通过有利辩护,使当事人最终获得缓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Q系沈阳市CC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6年10月承揽了沈阳市和平区YBG洗浴中心观光电梯安装工程。被告人Q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将该工程违规发包给被告人P、L,并在之后的施工中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2016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L和被害人H在安装作业时,因作业平台搭设不规范、未设置水平安全网、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不慎从四楼坠落,造成被害人H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L受伤的后果。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P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L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Q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被告人Q、P、L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Q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Q系自首、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P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P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杨、陈、减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居民死亡证明书等书证,沈阳市CC营业执照复印件,沈阳市CC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授权委托书、制造许可证、安装告知单、订货安装合同书、施工方案,特种设备型式实验合格证,谅解书三份,住院病历病志、居民死亡证明书、注销户口证明,和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沈阳市CC“1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民事判决书,被告人Q、P、L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Q、P、L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Q、P、L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Q、P、L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死者H在本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Q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P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L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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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嵩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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