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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起诉对方还钱,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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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纠纷中,对方未到庭、未答辩,需要哪些证据才能缺席判决?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1402民初1480号】

       案件事实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邵*系朋友关系,郑*主要从事住房出租及经营装载机,邵*从事皮鞋鞋底制作。2015年,邵*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郑*借款500000元,郑*以现金方式向邵*提供了借款,邵*向郑*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后,邵*偿还了部分借款,邵*于2019年4月3日向郑*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郑*现金340000.00(叁拾肆万元正)借款人邵*2019.4.3日借款时间2015.2.3日起”。截止2020年3月9日,被告邵*尚欠原告郑*借款本金290000元。邵*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77000元。后,郑*向邵*催收未果。

       原告郑*委托我所何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财产;法院依法对邵*的银行存款277000元予以冻结。

法院判决:

       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本金27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办案经过:

       我所何律师接到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随后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被告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三份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1.借条,拟证明被告邵*向原告郑*借款的事实;2.微信转款凭证2张,银行流水1张,拟证明邵*已偿还借款23000元;3.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邵*借款后,原告郑*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

       法院认为:

       原告郑*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邵*向郑*借款,郑*向邵*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原告郑*在催收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要求邵*偿还借款本金27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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