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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元某某因诉南京天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上汽大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元某某上诉称,2017年12月13日,上诉人驾驶被上诉人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委托的检测单位检验,该车辆一轴制动率/不平衡不合格,二轴不平衡率接近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警大队据此认定上诉人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是交通事故的成因。案涉车辆被认定为不合格,即是缺陷产品,该缺陷造成了交通事故,进而导致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当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一是经销商,被上诉人二是生产商,其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当对上诉人进行赔偿。综上,上诉人作为缺陷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和受害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元某某驾驶大某公司生产、天某公司销售的斯柯达汽车,因汽车安全存在隐患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向一审法院起诉大某公司、天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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