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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某,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0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收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束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