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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徽省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刘某与安徽省某某某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340号

原告:刘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辩护策略:刘某与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律师点评: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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