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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高某某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051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君,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辩护策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判决结果: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点评: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