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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合肥某石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5 浏览量:0

    

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22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九道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合肥九道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再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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