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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聚餐返回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1日晚上,黄*程在参加完单位聚餐后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黄*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18日,黄*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GX人事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黄*程所受伤害为工伤。足xx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GX人事局作出的GX工认〔2020〕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GX人事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一次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请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首先,对于上班问题,由于部门聚餐是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并要求员工参加,可以视同为工作内容,所以黄*程聚餐结束之后再返回单位上班,可以认为黄*程是回去继续上班。其次,对于路线问题,黄*程返回上班距离较近,其步行回去上班,并没有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且路线并非不是合理路线,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程承担的是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程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该院认为,黄*程于2019年12月31日晚上19时左右,在八*海饭店参加完单位聚餐后返回单位上班途中,步行至香樟大道与海棠路交口南100米附近时不慎被电动车刮碰受伤,有苏某、曹某予以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在卷佐证。足xx公司提供的足浴养生会所技师报表工作量统计明细报表上没有黄*程事故当天考勤记录系因第三人在聚餐结束后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足xx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黄*程的请假记录,也未提供公司关于饮酒后不准上班的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足xx公司并未向该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程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本案黄*程系因参加足xx公司统一组织的聚餐活动后受到的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工伤科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单位认为工伤当事人回去上班不是单位安排的,聚餐之前一直处于休息状态,不认可伤者发生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认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我方当事人述称,首先同意GX人事局的答辩意见,其次,黄*程工作没有假期,平时每天都需要上班,如果说不上班需要请假,而且当天2019年12月31日是正常上班,且黄*程在下午16:00也在公司群里发了上牌消息之后,再去参加的单位组织的聚餐,因此GX人事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定:在工伤认定阶段,GX人事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受伤害人黄*程提供的证据或者其调查取得的证据来认定受伤害的事实,而上述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黄*程系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在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予以否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可以对因工受伤害事实作出认定。本案中,GX人事局提供的单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工伤询问笔录、地、地图截图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黄*程系在上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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