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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8日,绿*公司将承建的GY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县*安公司,县*安公司自2018年10月27日起租用胥*成钢管、扣件、脚手架等。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前,县*安公司共向胥*成支付租赁费95000元,2019年6月,因县*安公司工程进度缓慢,绿*公司与县*安公司解除了分包合同,由绿*公司继续施工。绿*公司在继续施工中,因需继续租赁胥*成钢管、扣件等,对之前县*安公司在胥*成处租赁钢管等租赁物未给付的租金、未返还的租赁物,绿*公司(乙方)工程负责人孙某甲与胥*成(甲方)于2019年6月15日订立建筑用钢管租赁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至2018年10月27日。

    后因租赁费支付产生纠纷,胥*成起诉至法院,胥*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绿*公司立即给付租金246884.76元及运费22900元,扣除己付155000元,尚欠114784.76元;2、返还租赁物顶丝145个、钢管2961米、扣件9844个、套管138个、脚手架配件板子5套、拉寸27套、管接头50套;3、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承担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差旅费。

一审胥*成提交的证据:

2019年6月15日建筑用钢管租赁合同原件一份,主张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间承担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等合同义务。绿*公司认为,签订租赁合同后直到2019年7月1日我司才租赁胥*成的租赁物,合同签订前是县*安公司在胥*成处租赁钢管、扣件、脚手架等,我司与胥*成并没有租赁关系,不应承担合同签订前的相应义务。一审法院认为,绿*公司将GY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分包给县*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县*安公司租赁胥*成钢管、扣件、脚手架等,后因县*安公司未履行与胥*成钢管等租赁物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义务,绿*公司将与胥*成签订建筑用钢管租赁合同日期提前到2018年10月27日,并对县*安公司的租赁单签字确认,应视为绿*公司将县*安公司租赁胥*成钢管等物品所产生的义务纳入签订的租赁合同范围内,此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故绿*公司应当对县*安公司对胥*成应承担的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等义务承担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胥*成与绿*公司之间的建筑用钢管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胥*成已经按约定向绿*公司交付租赁物,绿*公司应按约定向胥*成支付租金,运费,未履行的,胥*成有权依建筑用钢管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请求绿*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给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胥*成支付租赁费91884.76元和运费2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4784.76元,按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计算金额以不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00元为限);二、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胥*成归还租赁物顶丝145根、钢管2961米、扣件9844个、管套138个、装潢脚手架配件板子5个、拉寸27个、管接头50个;三、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胥*成律师费损失12000元;四、驳回胥*成其他诉讼请求。如绿*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我方律师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是从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3日,同时上诉人在全部租赁单上签字确认,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全部租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租赁单仅仅是其经手的租赁单,不包括*安公司经手的租赁单,归还的租赁物中则包含了*安公司租赁单,故其归还的租赁物超过其经手的租赁单。三、由于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运费,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太少,上诉人应当支付10万元违约金。被上诉人考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没有和对方斤斤计较,故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仍然无理缠诉,律师费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是合理费用。而且该费用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律师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当计算至租赁物归还之日,但一审法院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继续支付租金至实际归还之日。综上,上诉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继续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之日。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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