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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成功为诈骗数额巨大的主犯当事人获得法院判处缓刑

作者:黄祖合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量:0

一、 案情简要

        2019年10月,涉案当事人熊某某与刘某和张某1(同案人)在78、360、58挂靠网等网站搜寻有建筑类资格证书的持证人,找到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谁排水专业)资格证书的李某后, 当事人熊某某等人与持证人李某签订《劳务聘用合同》,约定熊某某等人先支付持证人李某5万元钱,待将李某的证书注册成功之后再支付8.5万元。当事人熊某某等人收到了李某的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等材料之后,当事人熊某某等3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支付给持证人李某。之后,当事人熊某某以持证人李某名义联系到桂林市某设计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资格证书挂靠使用事宜,双方约定三年工资为38万元,桂林某公司收到李某的资格证书等材料后,先支付人民币19万元给当事人熊某某。后持证人李某上网查询得知其资格证书挂靠到广西桂林某设计有限公司之后,李某得知广西桂林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给当事人熊某某的报酬与熊某某支付给其自己的报酬差距有点大,于是持证人李某要去广西桂林某设计有限公司将李某的证书退回来。而广西桂林某设计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受到当事人熊某某诈骗而报警。桂林市某某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5月2日由桂林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熊某某、同案人刘某以及张某1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熊某某、刘某以及张某1实施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熊某某,以及同案人刘某、张某1犯诈骗罪向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我的当事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求法庭从严惩处。

二、辩护路径与依据

 当事人熊某某于2020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之后的第二天,当事人熊某某的妹妹非常着急在网上找到我,问我能否帮一下她哥哥?我说可以。经过与当事人妹妹一番交流和获取当事人妹妹信任之后,当事人妹妹决定聘请我为他哥哥辩护。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依法会见当事人。通过与当事人熊某某会见,我认为,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在辩护思路上,我认为应该先从无罪的角度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我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熊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案发事件中当事人熊某某是充当的一个中介身份,在中介中赚取差价是合情合理的商业行为。熊某某与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给排水证书挂靠三年的劳务酬金总计38万元(约定在收到给排水证书等材料后先给19万元,余款再按约定给),其中平均一年的劳务费约为12.67万元。另当事人熊某某等人与持证人李某签订的合同是收到给排水证书后给持证人支付5万元定金,在证书注册成功之后再给持证人8.5万元,这样第一年共计13.5万元给持证人(第一年熊某某并没有少给持证人)。根据熊某某供述,熊某某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将继续支付给持证人酬金,但支付给持证人三年的总酬金会少于38万元。在事件中,熊某某等人是证件挂靠的中介牵线人,只是赚取合情合理的商业利润,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之所以熊某某没有用自己的身份与桂林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公司通过“挂证”方式取得相关建筑设计资质。公司为了自身的安全,避免被国家相关部门查处,一般相关的建筑设计公司(包括本案中的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会与第三方中介直接明确签订证书挂靠《劳务合同》。熊某某等人考虑到公司为了自身安全,不会与第三方签订证书挂靠《劳务合同》(因为如果建筑设计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证书挂靠《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相关设计公司就会被国家相关部门发现和惩罚)。作为中介的熊某某等人为了能够与相关建筑设计公司开展证书挂靠业务,只能通过以持证人身份与桂林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熊某某与桂林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这种挂靠行为不触犯刑法,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该法公司应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熊某某并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以及会见熊某某了解到,熊某某并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为:

1.当事人熊某某提供给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是真实有效的给排水证书。熊某某把货真价实的证书交给了桂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此而取得了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

2.持证人李某向熊某某等人提供给排水证书后,按照约定得到了相应的酬金。持证人李某按约定把证书提供给熊某某等人,获得了酬金。至于后来持证人李某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熊某某等人将他本人的证书挂靠到了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与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该证书公司支付的金额比自己所得要多,心里不平衡,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挂靠费。因此向公司要求补差价,才引发公司报案而导致本案的案发。

综上,熊某某等人没有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合同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触犯刑法。

(三)报案人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到真实有效证书获得相应资质,且在该公司在与持证人李某某要求退证后,该公司提出不愿意与熊某某继续合作,熊某某把从公司已收到的19万元全部退还,公司没有受到损失 

熊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受到损失。熊某某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熊某某等人与持证人以及桂林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各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共同遵守契约精神。而持证人要求公司补偿所谓“差价”,以及桂林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诈骗而报案的行为,均实属于合同纠纷,并非熊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辩护经过

经过深入分析该案的客观事实和刑事法律关系之后,我与公安办案人员深入沟通,并撰写法律意见书,详细分析为什么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且善意提醒公安办案人员要树立严格的执法理念,不应以刑罚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者是进一步分析该案的刑事法律关系,不应追究我的当事人熊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根据该案的当事人熊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社会危险性等法律事由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理解律师的看法,但不同意律师的看法,并且提出受害者因为受到经济损失而多次强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将当事人“绳之以法”所遭受的巨大压力,并且提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由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我的当事人家属已经将19万元交给公安,让公安机关交给桂林某建筑公司的经办人王某(经办向我当事人转款19万的人)。我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不管如何,我的当事人已经将19万元退出了,想与桂林某建筑公司经办人王某见一面,以求得王某谅解。后经过努力,桂林某建筑公司经手人王某同意与我见面。见面之后,我讲了我的身份,经过我的耐心和专业的讲解,桂林某建筑公司经办人王某同意谅解我的当事人熊某某并写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我当事人从宽处罚。

该案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以上述理由向检察院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后检察公诉人员打电话给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熊某某构成了诈骗罪, 并且说明如果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量刑为3年到3年6个月,并且不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当时收到检察主办人员电话之后,检察办案人员让我必须在当天下午一起去看守所与我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由于有几个案件的庭审,我无法一起到看守所见证我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 当时由于感觉我的当事人不仅无罪无望,而且缓刑无望,尽管口头答应检察人员同意签署认罪认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内心也不想急着签署这份认罪认罚。于是检察人员就自己进看守所,想通过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与我的当事人熊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签署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之后去会见我的当事人,问当事人为什么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熊某某说,黄律师,你忘了吗?你不是告诉过我,你不在场不能签署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吗?我说,是的,我说过。还好,我的当事人还记得自己辩护律师说过的话,而且认真严格遵从,这才给我的当事人最终被判处缓刑打下基础。

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我去找该案的承办法官,向法官说明我的法律意见。该案的承办法官曾经在民事审判领域从事过多年民事审判,听了我的意见之后,认为该案确实具有一定的合同纠纷性质,并表示,其还没有看完该案整个卷宗。通过我耐心地与该案承办法官交流,法官表示将看完卷宗,仔细研究案情。在等法官看完案情之后,法官认为,我的法律意见具有一定的道理,至少认为我的当事人具有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得到对方谅解,且为初犯偶犯,具有一定的从宽情节,但法官最终认为我的当事人还是应当构成诈骗罪。尽管如此,但是我认为,起码法庭有可能听从我们的意见。这就为整个案件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辩护结果

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最终在开庭时,检察官再次向我的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由于之前我的当事人没有愿意认罪认罚,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3.5年至4年。在开庭之前,我认为,既然由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为这个案不属于无罪 ,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向当事人提出,可以适当认罪,包括当庭认罪认罚,以争取缓刑的机会。果然,我的当事人听从了我的建议,在法庭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由于我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表示,可以对我的当事人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重新调整对我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开庭当天下午,我与检察人员到看守所与我的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调整为3年至4年。量刑建议最低刑调整为3年有期徒刑之后,这其实就为我当事人得以判处缓刑获得了一线生机。经过再次与法庭沟通,法庭最终愿意判处缓刑,并且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发了社区矫正调查函。当事人社区所在地也出具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对熊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住村影响较小,同意对熊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该案辩护最终取得巨大成功:法院对该案也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满意效果,并且在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于该案还有10天上诉期尚未生效,先办理取保候审)并获得看守所释放回归社会,重获珍贵自由。该案最终也获得了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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