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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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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候把房子给孩子,对方能反悔吗?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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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婚内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补偿款给对方,或者不想算的那么清楚,可以共同约定将房产给孩子。如果房产还有贷款,还要确定好离婚后房贷由谁还,以及与孩子相关的过户问题等等。如果这些内容都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并且双方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目前的审判实践,双方都不能再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我们以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的(2021)京0115民初13086号案例为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其中的法律知识。

(2021)京0115民初13086号案例中,男方范某和女方付某2016年结婚,2017年离婚,离婚时孩子小付才5个月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2017年双方共同购买的登记在男方范某名下的房屋归小付所有,离婚后贷款由范某偿还,范某需要在小付19岁前将房屋过户给小付【看得出范某对于离婚的迫切需求了】。2021年范某打算瞒着付某和小付卖了这套房产,在过户时被付某发现并及时阻止,随后付某起诉范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且要求范某将房屋过户到小付名下。

庭审中,付某一方认为这套房产是在离婚时双方所做的处理,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性质处理,而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才能撤销《离婚协议》,否则《离婚协议》都是有效的,所以说范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来履行。 

范某一方则认为,这套房产属于自己和付某的共同财产,现在给小付属于一种“赠与”,应该按照“赠与协议”的性质处理,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在实际履行之前可以撤销,对于房产也就是在过户之前自己作为产权人可以反悔。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离婚协议》不可撤销,判决支持了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范某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到小付名下。范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更明确的表态:“夫妻双方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属于一种实践中常见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一审法院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从这就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态度是认为写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优先按照“离婚纠纷”处理,而不按照“赠与纠纷”等进行处理。

所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房产争执不下,不如换个思路将房留给孩子,这既有利于快速处理房产帮助双方离婚,又能对双方共同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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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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