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宇律师

刘世宇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陈某某等六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刘世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0
人浏览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月12日出,住广东省深圳市。

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1,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 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二,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蔡某1、袁某某、汪某、蔡某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湘京、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世宇、被告人蔡某1、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伟根、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刘斌雷、被告人蔡某二及其辩护人周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他的身份信息开设了三个银行账户给蔡智灵,用于赌博资金结算、转账用途,没有给他好处费。卡他都回收了。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以地下“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另外还担任赌球、赌马赌博网站代理。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1、袁某某、汪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汪某还为赌马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蔡某二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的犯罪金额中,有证据证明其中有100万系陈某某向蔡智灵的借款,应当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剔除。指控蔡某1的犯罪金额中,其中有5951000元系蔡某1向公司转账等,不是赌博资金,应当剔除。

被告人袁某某在赌博网站按二成获利,也即自己做庄按投注金额20%提成,因此,只按其收受投注金额认定其犯罪金额,其与上线蔡智灵的银行往来金额不应重复计算。故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金额应为38119389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的犯罪金额中,被告人汪某没有供述借用了叶某的银行账户用于与蔡智灵赌资流转,涉及金额3562200元应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剔除。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曹湘京提出,陈某某只自己赌马,没有发展下线,赌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同案犯蔡智灵证明陈某某系赌马网站的总代理,发展了下线,并通过蔡智灵将赌资报给上线。因此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刘斌雷提出,被告人汪某只能对文某退出后的赌博流转赌资承担刑事责任。本院认为,在文某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汪某为文某赌资转账提供账号并协助转账,自己也收受投注直接报蔡智灵,因此,被告人汪某应当对文某的流转赌资负责。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刘斌雷提出,被告人汪某流转赌资包括转入、转出,不是单纯接受。本院认为,认定的犯罪金额系被告人汪某与上线蔡智灵的结算金额,汪某转账给蔡智灵系投注金额。蔡智灵转账给汪某的金额,跟据上下线结算方法,系剔除投注金额后“中奖”金额,虽可能高于投注金额,但都系“赌资”范畴。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蔡某二与同案犯蔡智灵构成共同犯罪,其中陈某某、蔡智灵共同设立赌博网站,共享营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二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出借账户给同案犯蔡智灵用于赌博资金流转,作用较小,系从犯,就涉及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六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刘世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世宇律师咨询。
刘世宇律师
刘世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4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197号岳麓山南门对面建设银行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世宇
  • 执业律所: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7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197号岳麓山南门对面建设银行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