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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未必赢:违约、无因管理或是缔约过失

来源:兰州率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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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未必赢:违约、无因管理或是缔约过失?

                    ——一则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前言:有理就能打赢官司,普通公众可能对此深信不疑,如果有理却输了官司,人们就常常觉得司法不公。但作为执业几十年的律师,笔者却对此并不认同。有理常常也会输官司,而且输官司的理由也并非司法不公。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对此有进步一步的认识。

【案情简介】2015年,兰州C公司借用北京中字头B公司的名义,去投标青海M大学的一个500万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北京B公司中标后,由兰州C公司负责从各地及国外供应商处组织货源,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所附货物清单代替北京B公司向青海M大学全部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供货义务。青海M大学收到货物并经检验及安装调试合格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500万元价款向北京B公司支付了政府采购货款500万元,但北京B公司收到青海M大学的货款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向兰州C公司付款,兰州C公司白白忙活了一场,却为人作了嫁衣裳,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

【观点交锋】兰州C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兰州C公司直接起诉北京B公司,让B公司按政府采购价500万元向C公司付款500万元,理由是北京B公司白白得到500万元,但却不向兰州C公司付款属于违约。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价是500万,因此C公司应当主张由北京B公司向兰州C公司付款50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B公司与兰州C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C公司系以B公司名义代替B公司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B公司的供货义务。因此,C公司并非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主体,无权向青海M大学主张权利,也无权向B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但可以依据无因管理向北京B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系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从事相应的管理事务(如本案中的供货行为),但C公司借用北京B公司名义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并非为了做好人好事而为他人(B公司)牟取利益,其也是为了自身利益。只不过B公司曾向兰州C公司承诺会与兰州C公司按签约,扣除一定的资质借用费及管理费后,向C公司付款,但后来因故既未签约也未付款。因此,北京B公司应当向兰州C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件评析】首先,来看第一种观点。兰州C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要求其向自己支付500万元显然做不到。该500万元,系北京B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得到的500万政府采购对价款,B公司获得该500万元有合法依据,系其合法所得。即便认为B、C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B公司委托第三人C公司供货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合同关系,但该委托关系中是否存在委托报酬?委托人与收货人之间如何结算价款?这些均无约定。B公司收到500万元,一定要将这500万元全额支付给C公司吗?显然, B、C公司之间并无合同,B公司没有向兰州C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合同义务,更无此项法律义务。C公司作为原告以此为由起诉B公司必然面临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其次,我们再看第二种观点。无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依据,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收益人承担。但本案中,兰州C公司并非是为了他人利益而供货,本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借用他人资质投标青海M大学的政府采购项目,并为他人利益所实施的无因管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无利不起早。兰州C公司怎么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显然,此诉讼观点败诉的风险极大;

最后,我们再看第三种观点。一般情况,在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况下,双方是要对双方管理费的收取、相关税款的承担、报酬的支付等情况要签订书面合同予以约定的。本案中,B、C公司之间虽然未明确约定借用B公司资质中标m大学政府采购项目,由兰州C公司代替北京B公司实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北京B公司在取得货款后向C公司支付多少货款,但该约定未达成是因为B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取得500万元后拒不与C公司订约所致,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能成立。完全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主张权利,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这一点,原告兰州C公司完全可以举出其采购这些货物时所支付的成本凭证,举证也相对容易。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举证能力来看,第三种方案均完全可行。

【案件处理】事实上,本案正是由本所律师代理,向北京C区法院按第三种思路起诉,最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经艰苦地诉讼努力,最终维护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案给我们启示,有理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兰州C公司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数百万元的组织货源和货物采购款项及各项费用都是C公司承担和支付的,怎么看C公司都是有理的。但要走到打官司这一步,C公司却未必能够轻易胜诉,稍有不慎,则完全可能落得有理却未必能赢得官司的境地。事实上,即便按第三种思路,本案也赢得并不轻松,并且耗费大量宝贵的时间和金钱费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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