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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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寓购买协议中约定离职须无条件返还房屋,律师协助保住房子

来源:刘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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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中约定,一旦教师从学校离职,必须返还从学校购买的教师公寓,学校退还购房款(不计算利息)。这样的约定从形式看合法,也合乎情理。但是学校是否有权利收回房屋呢?通过代理律师的详细调查、援引大量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最终说服法官判定学校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教师返还房屋,最终取得胜诉,保住了离职教师的房屋。且对方未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780号 


原告(反诉被告):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  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府XXXX,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北京X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倩雯,北京X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反诉原告):出生( 民身份号码为,女,  }), ,户籍所在地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 一 院,现住天津 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北京盈X(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婧雯,北京盈X(天津)律师事务所实 习律师。

 原告 与被告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诉前登记,于

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判令被告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教园区 室教师公寓腾退、移交。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学X苑教师公寓(二期) 使用权购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高教园区(南区)二期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及《宁波XXXXXXXXX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室教师公寓一套,并明确告知土地、房产的权属为学校,住户只有使用权,如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中途有调离、辞职、解除等情况,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利息和室内装修不予补偿。该套房屋建筑面积120.67平方米,计元,自行车棚0平方米,计0元,燃气开户费每户2 500 元,三项总计XXXX元整。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提交《离职报告》,申请离职回家乡工作,其所在分院于7月5日同意其离职申请。2018年9月2日,被告未办理完毕离职(离校) 人员手续即离开学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移交上述房屋。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

被告辩并反诉称,一、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被告自2011年供职于原告单位,2015年7月,通过原告单位内部分配教师公寓审核,获得购买涉诉房屋使用权的资格,并于2015年7月支付购房首付款,余款2017年2月全部付清。付清房款后,原告与被告补签了《协议书》,其中内容不仅包括分配房屋,还包括房屋物业管理费从购房人工资中代扣相应款项的内容,明显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的范围。被告认为,原告以福利待遇给予教师的福利分房,是单位的内部行政事务,体现了单位的福利,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系适格主体,原告应先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原告并未向被告出示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三、《协议书》已于2018年9月2日合法解除。该日,被告前往原告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离职手续,原告当时向被告提出退还涉诉房屋的要求,被告当时表示同意退还并主张原告返还全部房款元。四、《协议书》解除后,导致双方至今未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执意将人事争议与《协议书》一并处理。《协议书》解除后,双方就清算进行过磋商,原告主张从退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扣除离职违约金,而双方并未就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不同意扣除。基于原告拒绝返还全部购房款,被告有权拒绝退还房屋。五、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退还,被告只同意以现状退还,不同意恢复原状,且原告需对装修进行补偿。涉案房屋交付时系毛坯房,被告花费10余万元进行装修,2017年装修完成后,被告一直未使用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缺乏经济性和合理性。《协议书》对室内装修不进行补偿的约定显失公平。被告离职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原告长期无法解决被告的岗位及职称导致。故反诉请求(经变更):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 年9月2日解除;2.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购买宁波市鄞州区高教园区xxxxx 教师公寓的全部购房款项;3.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补偿XXXX元。原告就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一、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高教园区(南区)二期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6款“房子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个人”和第三条第(三)款“产权归校(单位)离校(期满)回收”“但产权仍归学校(单位)”的规定,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二、确认《协议书》于2018年9月2日解除。三、《宁波XXXXXXX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第六条第1款明确“利息和窒内装修不补偿”,该方案经公示,且原、被告订立合同时未作改动,并非格式条款,应约束原、被告,原告的装修补偿应予驳回。四、双方之间虽未约定返还全部购房款,但前述同款有提及“学校返还全部购房款”,故同意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被告曾系原告教职工,双方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14年9月30日,宁波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印发高教园区(南区)二期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附件1《高教园区(南区)二期教师公寓分配方案》就基本原则、分配对象、分配办法、分配程序、价格确定等均作了规定,明确:房子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个人;分配对象为高教园区(南区)内各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的在编在职教职工等。2015年4月27日,原告印发了《宁波XXXXXX教师公寓分配方案》,明确:教师公寓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个人;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校,学校收回使用权,返还全部购房款,利息和室内装修不予补偿;以及房源和价格、积分计算、分配程序等。2017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土地、房产的权属为学校,住户只有使用权,如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中途有调离、辞职、解除等情况,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利息和室内装修不予补偿;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 室教师公寓一套,建筑面积120.67平方米,计元,自行车棚0平方米,计0元,燃气开户费每户2 500元,三项总计XXX元整。被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进行了装修。

2018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离职报告》,申请离职回家乡工作。7月5日,其所在分院同意其离职申请。7月10日,原告同意解除与大连医科大学签订的关于被告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2018年9月2日,双方办理离职(离校)人员手续;双方均同意应退还房屋和房款,但未就如何退还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高教园区(南区)二期教师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原告印发的《宁波XXXXX公寓分配方案》原、被告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协议书》《离职报告》《离职(离校)人员手续办理单》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大连医科大学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书》《XXXX二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的证明函》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涉案房屋土地性质是教育行政划拨,分配对象高教园区(南区)内各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原告在具体分配时,制作了详细的积分规则和分配程序,分配方案与原告在校教职工的学历、职务、工龄、校龄等因素挂钩。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是根据宁波市教育局文件和原告单位分配方案作出,而不是经原、被告平等协商达成,故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反诉均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 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的反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 688元, 均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雯雯

书记员朱梦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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