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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中,增加抚养费诉求如何得到支持?

来源:谭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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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详情

原、被告系父女。2013年11月1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康X与被告由徐XX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康X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今年9月原告上幼儿园,因学费及各种培训补习班及原告的过敏体质,原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需求,故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人民币3,50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出生证,旨在证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民事调解书,旨在证明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3、协和双语学校证明,旨在证明原告一年学费为人民币100,000元;4、课外辅导班、培训、旅游等费用;5、日常医疗,旨在证明原告系过敏体质。被告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不予认可,表示原告就读的XXX学校,完全可以上公办的幼儿园;对证据4表示,辅导、培训等,因根据家庭收入为宜,且不是必须的费用,不予认可;对证据5表示,日常医疗开销在所难免,若有大额支出是可以协商的。

被告费X2辩称,原告放弃公立幼儿园,转入双语民办幼儿园,被告对此一直不同意。而被告自2013年以来工资收入并未明显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属较高,而现每月平均收入也只有人民币6,000-7,000元,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2013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工资收入单,旨在证明工资没有大幅增加。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被告还有年终奖人民币30,000元,被告收入有增加。

2、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争议焦点是抚养费标准的认定。在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是机械的,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3、律师建议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创造条件,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子女自然成长等种种因素,所需费用有所增加往往在所难免。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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