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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农村信用社列入失信名单要求删除不良信息人格权纠纷一案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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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付某某诉某农村信用社列入失信名单要求删除不良信息人格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付某某胜诉,支持了代理人全部代理意见。

1基本事实

付某某被当地农信信用社列入失信人名单多年,给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经其到人民银行核实,发现其本人在2005年有二笔贷款,2006年有一笔贷款作为保证人。仔细回忆2005年的二笔贷款不存在,没有贷款的事实,没有任何签名。2006年的贷款属实作为保证人签名。后付某某作为原告在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删除不良记录。一审时,信用社认可2005年二笔贷款与付某某无关,同时删除不良记录,对于2006年贷款付某某作为保证人,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不同意删除。一审法院审理后以2006年的担保贷款,信用社即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没有要求保证人的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信用社败诉。信用社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案例分析

这类人格权纠纷的案件,生活中多见。农村信用社也因当初贷款管理混乱付出惨痛的代价。多年前部分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规办理贷款,然后再将贷款高利出借他人获利。部分信用社工作人员由此先进入高收入人群,造成贷款不能顺利收回或者死账呆账现象普遍。本案就是如此,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签字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成为了债务人。信用社对于发放的部分贷款没有及时催收,是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故意所为,自己深陷其中也无法深究,只能敷衍。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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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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