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基本案情
赵某某为基层村支部书记,平时家里畜牧养殖。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关系较好,平时也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向百姓推销饲料。过程中部分百姓赊欠饲料款。赵某某以部分百姓养殖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近二十万元,承诺贷款不需要百姓偿还。百姓全程参与了贷款签字以及取款过程,贷款取回后归赵某某支配,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偿还部分饲料款,自己支配十余万元,部分百姓花销一小部分。对于上述贷款的用途以及方式信用社工作人员知晓,没有提出异议。后在信用社清理贷款过程中,百姓不偿还贷款,而且均称贷款全部归赵某某使用支配。随即信用社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被告人有骗取贷款的行为。赵某某被给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起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
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刘文玉律师详细阅读卷宗认为,本案为民事纠纷。事实应为百姓向向信用社贷款后,又将贷款出借给赵某某使用,且经赵某某联系沟通信用社和百姓办理贷款过程中,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知道贷款的实际用途,不是贷款手续上的养殖用途,信用社没有被欺骗。赵某某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暂时还不上贷款是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本案经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判决赵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类似骗取贷款犯罪案件,在当地发生数十起,均为公安机关接到信用社报警后主动参与。后被省级公安机关叫停,目前对于类似案件,公安机关不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