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国晖律师辩护被判处缓刑
来源:广东国晖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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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段某某,山东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给同村的段某2使用,段某2帮助犯罪分子利用段某某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收取犯罪所得款,段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收取的违法所得款项高达12876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的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刑事诉讼部的谢健和赵涉云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 当事人并不知情其同乡借用其银行卡的用途,也未获利,仅仅只是提供银行账户及其他金融账户进行收款。
深挖其他犯罪细节,为其罪轻辩护。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缓刑罪犯告知书:罪犯段某某,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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