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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

公安撤回全案——张某某合同诈骗案

来源:刘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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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经过:2019年8月,张某某及其老板姚某某因所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买卖生物质燃料颗粒。张某某指示供货方直接将货物运输至买受方处。买受方收到货物即向张某某支付100%的货款,张某某收到买受方支付的货款后,向供货方支付其中60%的货款。张某某与供货方约定,待500吨货物全部发货完成后再一次性支付剩余的40%货款。长期以来,张某某向供货方购买货物的价格高于其向买受方出卖的价格,但由于其向出卖方支付的首期款仅为60%,仍能在其中套取部分现金用于公司经营。2019年底,由于出卖方发出的最后2车货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买受方未向张某某支付货款,张某某也未向出卖方支付60%的进度款。出卖方向张某某讨要货款,发现张某某存在高买低卖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发现除上述事实外,张某某还涉及到另一起高卖低买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造成被害人损失80余万元,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某委托刘畅律师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案卷材料,与张某某核实相关证据,并深入探讨。经阅卷,辩护人发现第一起事实中的最后2车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某未向出卖方支付相应价款的真实原因就在于此。且出卖方在未进行坦诚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明显是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张某某在此起事实中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犯罪。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的老板姚某某向出卖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出卖方予以接受,更加能够印证此起事实仅是民事纠纷。对于另一起事实,公安机关固定的证据仅有张某某、姚某某的口供,及其公司员工的证言,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甚至未向所谓的被害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从证明力的角度来讲,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该起行为的真实性。并且根据姚某某的供述,其曾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表明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公安机关未调取该份还款协议。辩护人将上述问题整理成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至检察机关。

       最终结果: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研判,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撤回本案,解除了张某某、姚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张某某在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最终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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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畅
  • 执业律所: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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