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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裕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9 浏览量: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2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裕文,广东骤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8]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唐裕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4日上午08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持已失效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香雪路行驶至香雪路A908号交通信号灯灯柱对出路段时,由于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被害人马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同车道右前方同向行驶时突然往左取方向,两车发生碰撞,结果致被害人马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马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被害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马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16.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钟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则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某某已于庭前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唐裕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法定情节,应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钟某某向亲友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真诚的悔罪表现,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钟某某系初犯,不具有不得使用缓刑的禁止性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向亲友借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钟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某供认不讳,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马某死亡后,其配偶王某甲、子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粤011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及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粤0112民初520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被告人钟某某赔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各项损失共计628694.2元,该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执行中,经被告人钟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马某的亲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协商,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筹钱支付了赔偿55万元,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被害人马某的亲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钟某某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持已失效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马某,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并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天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晓娜

  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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