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树洋律师

石树洋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原告争取孩子抚养权,为孩子成长选择撤诉

来源:石树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3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

  被告:张先生

  原告律师:周锐博律师、周通律师

  原被告双方解除分居协议时,双方商定婚生女张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后来又结婚重组家庭,女方带来一个孩子,男方需要抚养照顾三个孩子,经济方面比较紧张,压力很大,平时对张某某比较苛刻,精神方面关爱比较少,导致张某某患有中度抑郁症,小小年纪有轻生的欲望,学习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原告想变更抚养权,让孩子跟随自己健康成长。

  办案经过

  此案比较特殊,小小年纪的张某某本来是健康成长,无忧无虑长大的,面对双方的恶性沟通,被告紧张的家庭关系和低收入无力负担张某某的生活,精神方面缺少关爱,甚至打骂现象经常出现,导致其小小年纪患有抑郁症。脱离原来的成长环境,跟着原告生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我们把这样的实际情况和法官进行沟通,和对方也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和交流,对方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照顾,在原告处上学,后原告为缓和双方的关系,同意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结果

  本案原告撤诉,法院认可。

  家港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外说案

  在婚姻中,孩子是最无辜的,离婚后,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抚养孩子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克服难关,让孩子在充满爱和温暖的环境下成长,不要让离婚的阴霾笼罩孩子,让孩子承受其无法承受的痛苦。


以上内容由石树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石树洋律师咨询。
石树洋律师
石树洋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872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G栋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树洋
  • 执业律所: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1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G栋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