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通律师 > 陈祥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隐名股东投资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陈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量:0

该案是一起公司隐名股东投资纠纷案例,我方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精密仪器公司,公司股东朱某曾与王某进行口头约定,约定王某以75000元每股的价格入股公司,公司成立后,朱某持有公司7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按照约定将45万元投资款转入朱某账户,公司也出具证明收到王某的投资款,同时根据该投资款及双方的约定,确认王某享有公司6%的股权,承认王某的股东身份。

因公司尚在前期研发阶段,所以一直未能实际盈利,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但是一直未能与其他买受人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其投资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我方接受公司委托后,了解了相关情况,依法代表公司向法院陈述了本案的观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实际上为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就其投资45万元并通过朱某入股公司的口头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该协议有效。原告王某通过朱某于2017年10月25日投资45万元入股公司,同时公司出具了收款证明并确定其股权,被告及工商行政部门虽未有登记确认,但并不能否认原告王某作为名义出资人的事实,朱某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原告本人也以股东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被告也出具了相关证明确认其股东身份,实质上原告的股东权利未受到任何的损害,也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故在公司清算前,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分割公司财产,更不存在返还投资款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投资当时的目的是做显名股东,也应该在出资行为完成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股东权利,而不是收回出资。

庭审中,法官基本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对原告王某进行了释明,后王某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公司也同意对王某进行股东登记,确认其的股权份额。至此,本案结束,公司方对代理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隐名股东投资纠纷案件,在实践中,有不少投资人在投资公司后并不急于要求公司进行股东身份登记,而是选择观望的态度,如公司盈利未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便以未经登记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其投资款,这种行为是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应当被提倡。相信在以后的立法中也会逐渐完善有关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平衡各方的利益,彰显公平正义。


陈祥律师

陈祥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138-6290-274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