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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并非儿戏,且行且珍惜

来源:李兴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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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由代理审判员陈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08年4月3日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1年11月29日生下女儿。由于双方感情不合

彼此没有共同的话题,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看。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主张应由原告作为婚生女监护人为

宜。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天津夏利牌轿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2011年11月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3.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购买的天津一汽夏利牌轿车(不含车牌号)一辆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杨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4月3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1年11月育有一女,双方在婚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3月20日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杨某离婚,诉求及理由同诉称。

庭审中本院通过电话当庭与杨某取得联系,在通话中,杨某表示同意与王某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自己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车牌号为京Q****的夏利牌车辆归自己所有,庭审中王某亦对上述通话内容表示认可。

另查,杨某原为现役军人,已于2012年4月日退役。杨某先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行驶证、车辆所有权证书及购置税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退役相关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电话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需要靠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护。王某与杨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矛盾,经本院审理查明情况,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对婚生女及共同财产情况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对此均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于每月五日前给付,给付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止。

三、车辆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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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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