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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作者:文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量: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xx民初xxxx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x民初xxxx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结果,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并未约定利息损失,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上诉人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审判决以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将产生利息为由判决不支持利息的结论错误。

二、被上诉人应赔偿私自拆改房屋给上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原审判决仅部分支持恢复房屋原状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3条明确约定“乙方装修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而被上诉人在实际租赁和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大量拆改房屋,在房屋内挖长达数十米的排水沟,私自拆卸、变更房屋的门、窗、墙,搭建大型排烟管道等,严重破坏了房屋的结构,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损失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意见为:恢复房屋原状的损失(所需费用)为22446.56元,该部分损失费用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装修改造明知并认可的结论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私自拆改房屋给上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未对上诉人诉求作出妥当处理,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  期: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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