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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波三折,终审遭败诉,再审终成功

来源:蒲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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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波三折,终审遭败诉,再审终成功

一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成功再审

                                                          胜诉精典案例-反败为胜系列---1

   案件提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无约定解除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基本事实:

    200861日,原审被告孙某原审原告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审原告段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出卖给原审被告孙某,总房款为86万元,61日交定金10万元,3中午前66万元正。卖方即原审原告段某在半个月之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即原审被告孙某。余款10万元在过户后最多六个月内还清,房屋过户费由卖方支付。另约定,房内所有物品都留给买方,包括床、电视家庭影院、茶几、桌、热水器等等。”

合同签订当日,原审被告孙某原审原告段某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63日,原审被告孙某按约履行了66元付款手续,原审原告段某收到66元房款后,给原审被告孙某一把钥匙和房本但因当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每月1500元,房屋承租人在此居住,原审被告孙某也无法进入。其后,房主既不腾房,也不按照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即在半个月之内给原审被告孙某办理过户手续。

直到同年624日,房屋承租人搬离涉案房屋,但原审原告段某不仅没有及时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而且于625日将涉案房屋的门锁更换,致使原审被告孙某即使取得原审原告段某交付的钥匙也无法进入购买的房屋。

无奈之下,原审被告孙某为此多次找到原审原告段某要求履行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又于625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于2008625日下午,原审原告段某将房屋钥匙交到卢瑾手里,原审原告段某同意卢瑾最多在5个月之内将所欠房屋的款项付清。在这5个月之内原审原告段某同意卢瑾出售或出租此房

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审原告段某将房屋的全部钥匙交给原审被告孙某,但原审原告段某仍然不履行过户手续,并一直坚持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再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仍然无法履行。因为原审原告段某一直坚持不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所以原审被告孙某无法将房屋进行出租或出售双方为此协商未果

在买方即原审被告孙某在一直要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际,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没有起诉告卖方,卖方即原审 原告却恶人先告状,2009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66元。原审被告同时提起反诉,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2009.6.10,呼和浩特市某区法院作出(2010)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购房款66万元;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依法受理。

    2009.11.20日,经审理,中院作出(2009)呼民一终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0.6.20,原审法院经重审后,重新作出重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66万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屋;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判决后,依旧对重审后判决不服,再次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0.11.10,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再次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购房款66万元;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至此,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二审终审四次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0作出(2010)呼法民一终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最终未能支持被告的主张,被告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没有违约,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但这是终审判决,被告一时间没有了希望。

案件本身好像并不复杂,但经过了四审,为什么依旧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

案件受托过程与结果

带着无法解开的困惑,原审被告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1.3月来到了北京,决定委托笔者帮助他解决目前的困境。

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并掌握了案件事实后,笔者帮助被告通过再审程序也是较方便的程序来纠正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2011.4,笔者在制定了详细的再审方案后,草拟了再审申请书等全部再审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2)内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1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委托人原审被告收到裁定后,欣喜万分,高院作出的裁定,终于给自己可以翻身的机会,可以改变一二审错误判决的机会。

    后续审理过程与结果,笔者会继续代理并与朋友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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