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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司股东知情权,追回投资收益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2-23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XX水泥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公司自2009年6月18日全面实施了《XX有限公司目标管理责任制》,原告王某某作为公司的监事并不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不了解。XX水泥在生产经营期间,以公司经营亏损,外债众多等理由连续多年停止向原告支付红利而原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债权债务并不了解;此外,公司与XX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XX县淘汰水泥过剩产能补偿协议》后,从XX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获得了931.2万元,该补偿款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占为己有。

    律师分析

    2014年3月份,XX水泥公司因产能过剩被拆除,获得补偿款931.2万元,得到补偿款后,公司人没有向股东王某某分红,也没有分配拆迁补偿款。王某某在2015年至2017年三次起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第一次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起诉,要求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一审法院虽然确定其公司资格但是没有判决分配利润。第二次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起诉公司分配利润,但未能举证公司存在利润,导致败诉。第三次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当地经侦大队报案,因没有齐某某职务侵占的有利证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017年4月份王某某通过朋友找到我,让我帮他代理该案件。听到王某某的叙述和带来的书面材料,我向王某某分析到,王某某想要获得公司的盈利最符合的民事诉讼案由应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但是,该纠纷的关键是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利润,目前,王某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了解,因此,不能取得公司存在盈利的证据,所以直接起诉公司盈余分配会导致败诉的结果。最终,我建议王某某先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通过该诉讼查询到公司财务信息后再走下一步,王某某采纳了我的意见。我们于2017年5月份,提起了股东知情诉讼,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取得胜诉结果后,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某通过查看了XX公司的财务账目,找到了公司盈利的证据以及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职务侵占的证据,最终该案已调解的方式结案,王某某拿到了自己那份投资收益。

    律师感悟

    1、公司案件诉讼,案由的选择非常重要,股东王某某目的为取得公司分红,第一次起诉时选择的案由却是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因此,不可能达到分得公司盈利的目的。

    2、本案王某某第二次起诉选择了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但是忽略该纠纷的关键为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王某某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3、直到第四次,在本律师介入后,建议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虽然不能取得直接分配公司利润的目的,但是通过查询公司账目取得了有利的证据,达到了“声东击西”的效果,最终使得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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