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未签劳动合同工地受伤,主张发包人赔偿成功获赔
案情简介:
茶某于2019年2月进入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万达度假区舒邦小镇工作,从事主体结构木工,四川某建筑公司将该项工程的模板制安拆除分项工程发包给李某,然后再由李某招聘茶某到此工程工作,四川某建筑公司每月将工资转账到李某账户上,然后再由李某将工资发放给茶某。2019年10月15日茶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坠落,工友将茶某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后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建筑公司迟迟不予赔偿,经协商未果,茶某委托黄斐律师向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茶某与建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取得工伤赔偿首先得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证实茶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茶某举证:1、工服、门禁卡,证实茶某受四川某建筑公司管理,上班时间必须刷门禁卡才能进入,且必须身穿工服。2、施工图纸,证实茶某的工作为四川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3、《模板工承包合同》,证实四川某建筑公司将工程的模板制安拆除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某。4、微信支付明细、银行流水,证实四川某建筑公司将工资转给李某,再由李某将工资转给茶某。5、照片,证实茶某在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坠落摔伤。6、《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茶某在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坠落,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工伤伤残。
仲裁开庭后,建筑公司主动要求和解,最终再黄斐律师的努力下,建筑公司支付了7万元,茶某收到钱后,向仲裁院申请撤诉。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中都一再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各建筑企业必须做到先参保再开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故四川某建筑公司应该是给茶某购买过工伤保险,否则就是非法开工。该意见也明确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故茶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四川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四川某建筑公司应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以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