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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姜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之案例分析

来源:黄春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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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姜某2019年6月20日入职甲公司处,任销售经理,一直工作至2020年10月中旬。姜某工资构成为底薪工资+提成+餐补5/天按出勤数计算)底薪工资获得的条件为当该月天数少于或等于30天时,该月可休息2天;否则休息3天;2019 6月至2029月期间底薪工资为3200元/月, 2020年10月起底薪工资为3 5 0 0元/月如双方定每月月底支付上月工资,实际会出现每月月初支付上上月工资的情况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收取工资时无需签工资表。】

姜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工资依次为10110 元、7341 元、2316 元、2670 元6938 元4365 元、8413 元、8976元、4146元

用人单位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姜某参加社会保险。姜某的仲裁请求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9 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436元仲裁请求二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2019年7月20日至20201012期间未参加社保险的费用8685元。用人单位则主张姜某1项仲裁请求已超仲裁时效,且计算有误,并认为姜某第二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第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规范对劳动报酬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问题,首先要解决其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问题。对此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本案中, 姜某2020年11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2019 年11月10日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用人单位已就时效问题提出答意见,故仲裁委对于超过时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姜某2019 年6月20日入职用人单位处,故应视为姜某甲公司2020年6月19日起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 姜某无须支付姜某2020年6月19日起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姜某2019年11月10 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4505.60 元。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虽然用人单位未为姜某参加社会保险是事实,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而并非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姜某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纠纷。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为防范风险,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容易遭到劳动者的索赔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权利有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申请仲裁时,已经经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而用人单位又提起抗辩时效抗辩,那么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主张将不被支持。另外,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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