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娥律师

黄春娥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罗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黄春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人浏览

一、基本案情

罗某称201771日其入职甲公司,当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双方约定罗某在甲公司营业部工作,具体工作是牛仔裤布匹销售,因为是销售人员,甲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其每周工作六天,其月工资由6000元底薪加销售额1%的提成构成,甲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每天除了见客户都在甲公司上班,在甲公司有办公桌并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进入公司的电脑系统。2017925日甲公司的陈小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了5000元,罗某认为该5000元应是20177月的部分工资。由于甲公司一直未给其足额发放工资,其在甲公司工作至20171118日,20171119日罗某向甲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罗某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其与陈小霞的信息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罗某在甲公司工作公司给其印制的名片、罗某在甲公司工作的视频资料等证据。

罗某20171127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甲公司,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申请人20177月剩余未发放的基本工资1000元;二、申请人201781日至20171118日各月基本工资23181.82元;三、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181.82元;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711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罗某因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其会决定不予受理罗某的申请。罗某对劳动仲裁委的上述决定不服,认为甲公司应依照通知向其支付相关费用,遂于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二、法院裁决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支付201771日至20171118日的工资226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21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47200;

二、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20176月底罗某到甲公司进行过面试,甲公司虽称其并没有录用罗某,但并未对此举证。之后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罗某与甲公司监事陈小霞在微信上有大量的业务沟通,其中有罗某汇报工作的内容,也有陈小霞向其安排工作的内容;且在此期间,甲公司也给罗某印制了工作单位是金龙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名片(甲公司确认金龙纺织有限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一公司);罗某也可以进入甲公司的办公室,并在办公电脑里输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甲公司的电脑办公系统;甲公司向罗某转账款5000元,并未证明该款是借款;20171119日罗某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公司未提出相应的异议。甲公司虽主张其与罗某之间仅为销售代理关系,但没有对此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且甲公司对陈小霞与罗某之间的工作沟通、给罗某印制公司名片、允许其登陆甲公司的电脑办公系统、向罗某支付款项等行为也没有作出其他更合理并令人信服的解释。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罗某20177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罗某在职期间,甲公司仅付其工资5000元,由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罗某工资,20171118日罗某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综上,罗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建议

劳动关系是否建立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基础。但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式,人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给劳动关系的确认带来了极大难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往往会从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身份上从属性、是否支付劳动对价以及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四个方面入手,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针对前述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该《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通知》第二条,结合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和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情况,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表明劳动者身份、职务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应聘(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书(短信、微信、QQ)、通话录音,工作服、工作证(牌)、出入证、技术等级认定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年检记录,公司签章、领导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向劳动者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书、工会会员证,公司内部刊物发表的劳动者的作品或者公司网站有关劳动者的报道等。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务往来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工资单(条)、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企业年金发放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财务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凭证等。

三是上下班及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打卡(考勤)记录、工作或请假沟通记录、用人单位(主管)加班通知(记录)、劳动者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客户服务记录等。

四是第三方保存(管)的其他证据。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邮寄地址为单位的信用卡账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随着劳动者就业样态的日益增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样式,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笔者列举的前述证据,以便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黄春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春娥律师咨询。
黄春娥律师
黄春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3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贸中心17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春娥
  • 执业律所: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5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
  • 地  址: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贸中心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