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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能否支持误工费?

来源:孙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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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月*日,被告单*驾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与原告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影响,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单*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就医,后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伤后误工180日,需1人护理90日,营养90日;第二次手术费评估1.5万元左右,术后误工1个月。

法院认为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病历记载等,被告单晓春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以及鉴定意见确认后续原告内固定拆除手术费15,000元予以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27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营养期为90天,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

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护理期为90天,其中住院护理27天按71,934元/年标准,出院护理63天按71,934元/年×50%的标准进行计算。

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误工期为180天(6个月)及内固定拆除手术后误工期1个月,按原告月工资收入8,000元予以确定。

6、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7、交通费根据原告事故发生地和原籍地不一致,其本人及家人往来,结合伤情治疗等酌情确定3,000元。

8、住宿费根据原告家人离开原籍地赴事故发生地照料原告的需要酌情予以确定2,000元。

办案心得: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系对于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产生争议。对于交通费、住宿费,法院会考虑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本案结合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进行了酌定,一般案件中很难支持如本案中较高的交通费、住宿费;另关于误工费,对于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本案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年满60至事故发生时的工资单及单位工资证明,证明了实际的收入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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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奇峰
  • 执业律所: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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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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