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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来源:秦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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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甲LED投光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自2015年至今制造并销售了大量采用涉案专利的侵权LED投光灯,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并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原告甲遂诉诸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自2015年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基本被执行掉,公司没有大规模生产LED投光灯的能力,现已不在生产涉案LED投光灯,也没有相应模具。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为现有设计,并不能禁止其他生产者生产。即使公司生产的LED投光灯侵犯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远远少于200万元,原告要求赔偿2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万元没有合理依据。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主要生产户外照明灯,向客户供应户外照明灯时一般会装配好LED投光灯公司为生产需要曾向公司购买过5000只LED投光灯公司销售的涉案LED投光灯即来源于公司,公司与公司系正当的买卖关系,双方现已无业务往来。公司也并不知道公司销售的LED投光灯是侵权产品,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LED投光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XX)的LED投光灯,并立即销毁制造上述LED投光灯的模具。

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LED投光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XX)的LED投光灯

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原告甲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涉案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2016)XXXX号公证书所附照片反映,公司仓库有公司制造的LED投光灯,该些LED投光灯的规格型号为AAA”,且公司还生产规格型号为AA”的LED投光灯公司认可其向公司供应过AALED投光灯,而被告公司则称其仅向公司采购过AALED投光灯,故法院认定原告甲公司购买的户外照明灯上装配的标有AAA”和“AA”字样的两只LED投光灯及另一只当场获得的标有A”字样的LED投光灯系被告公司制造。

经当庭比对,原告认为上述三只LED投光灯即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两被告则认为两者外观仅为近似。经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应认定两者外观属于相同的外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LED投光灯,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LED投光灯作为其制造的产品的零部件并销售该产品,或者直接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LED投光灯的,也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丙公司所销售的涉案LED投光灯即被控侵权产品系向乙公司购买,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LED投光灯时的主观状态。首先,被告公司称其在向公司购买涉案LED投光灯之前,虽也曾向购买过LED投光灯产品,但并不知道的相关LED投光灯产品是专利产品。其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对外销售的LED投光灯产品均会标注专利号,并因此提交了一个加贴有XXX专利”字样标签的LED投光灯,但此LED投光灯并不能说明当时销售给公司的LED投光灯产品上也加贴有类似标签,且根据标签内容也不能当然得出相关LED投光灯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结论。综上,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属明知或应知公司系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相关LED投光灯而仍向公司购买涉案LED投光灯,故应认定公司主观上属于“不知道”。因此,被告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为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提交了【2016】XXXX号专项审计报告。从该专项审计报告来看,LED投光灯2016年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较之2015年确有下降,但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下降可能受市场的接受度、饱和度、产品升级换代、市场行情、他人的侵权行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告专利产品销量和价格的下降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全部系公司所造成,将原告专利产品销量和价格下降的损失均认定由公司所造成缺乏依据。因此,2016】XXXX号专项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但可以作为确定原告损失的参考因素。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被告公司的获利,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院认定原告取证所拍照片涉及的LED投光灯也系公司制造,该些LED投光灯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属相同的外观,也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个人感受

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合法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两被告均实施了侵害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均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但由于被告丙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从被告乙公司处购买而来,再组装出售的,即被告丙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本案被丙公司采取的合法来源抗辩以外,常的抗辩事由还有专利权无效抗辩、不构成侵权抗辩、专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及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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