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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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蒋某与甲酒吧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项延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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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酒吧蒋某20191220日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蒋某在向甲酒吧提供劳务期间,甲酒吧蒋某支付9000元给蒋某生活周转之用,若蒋某完成工作业绩指标,则将9000元款项作为服务费进行奖励,如果蒋某未完成工作业绩指标、中途离开或单方解除合同,蒋某需退还上述款项给甲酒吧

蒋某20201月单方解除与甲酒吧的劳务关系,而且在解除劳务关系之前,蒋某未完成工作业绩指标。故按照《劳务合同书》第四条的约定,蒋某应当退还甲酒吧已经支付给甲酒吧的生活费4500元,但经过甲酒吧多次催促,蒋某一直拖欠不付。故甲酒吧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返还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二、法院裁决

法院判决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酒吧返还进场费4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三、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定:蒋某在向甲酒吧提供劳务期间,甲酒吧蒋某支付9000元给蒋某生活周转之用,若蒋某完成工作业绩指标,则将9000元款项作为服务费进行奖励, 如果蒋某未完成工作业绩指标,中途离开或单方解除合同,蒋某 需退还上述款项给甲酒吧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蒋某中途离开甲酒吧,根据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第四条的约定,蒋某应返还甲酒吧进场费4500元。

关于甲酒吧主张的利息损失。甲酒吧20191218日向蒋某支付4500元,系基于劳务合同书第四条的约定(甲方为表示诚意,需要乙方加入合作团队,并奖励乙方之服务质量,在订立合同时向乙方支付进场费),虽然蒋某甲酒吧出具了借条,但结合劳务合同书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内容看,上述4500元实质上并非借款,而是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进场费,而该条只是规定退还进场费并承担由此对甲酒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甲酒吧主张蒋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从20201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诉求,法院没有支持,考虑到蒋某中途退场,确实给甲酒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院认定蒋某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向甲酒吧支付从2020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 利息损失。

关于甲酒吧主张的律师费。根据劳务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甲酒吧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0 元,应由蒋某承担。

四、律师建议

本案标的虽小,但是是系列案,甲酒吧当时起诉了十几个劳务者。本案胜诉的原因是蒋某与甲酒吧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十分明确:1、对双方的法律关系约定的十分明确,约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还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进场费4500元就属于劳动报酬,酒吧就无法要求劳务者返还;2、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的十分明确,约定中途离开酒吧就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类似案例中酒吧起诉劳务者支付进场费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约定不能完成业绩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法院就会因为酒吧难以举证劳务者的业绩指标,而判决酒吧举证不能进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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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剑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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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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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项延剑
  • 执业律所: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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