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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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周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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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xx院子的3D影视片。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另约定如下事宜:1.合同含税包干价为200000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60000元,此后乙公司于甲公司完成影片草路径预演并交于其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80000元,最后乙公司于所有成品合格交付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60000元。2.乙公司无故拖欠支付制作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甲公司将成品运抵交付地点当日,应通知乙公司对成品进行验收。4.乙公司联系人为韩某,其手机号码为159×××××XX2。上述《加工承揽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首期款60000元,甲公司随即开展了影片的制作。

庭审中,甲公司诉称其已完成了影片的制作,并交付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上述事实。名为“xx院子沟通组-甲公司”的微信聊天群显示甲公司叶XX于2019年9月11日将正片在微信群上发送给乙公司。韩某在2019年9月17日提出三处地方要修改并发出三维片修改意见。叶XX与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叶XX于2019年10月9日将正片及验收单发送给韩某,随后韩某提出需要修改的问题。叶XX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将将正片发送给韩某,韩某提出需要修改。叶XX于2019年10月14日将正片发送给韩某,并询问韩某“领导那边给到验收单了吗”,韩某表示“好的,暂时还没有,我等会再问下”。

因乙公司一直未支付尾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制作费140000元及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1、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加工款80000元及违约金;

2、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分析

甲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8月10日向韩某发送了影片草路径预演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地址和提取码给韩某,而韩某此后亦回复确认收到上述信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韩某代表乙公司于该日收到了案涉影片的草路径预演视频,因此乙公司应在收到该视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80000元。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应该向甲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即总制作费的30%(人民币陆万元整)。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阶段款项的条件系甲公司所有成品合格交付给乙公司,故乙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属于附条件义务。现就该条件是否成就分析如下,由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甲公司多次将成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的员工韩某亦在微信上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在2019年10月14日甲公司将正片发送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虽系安装完毕当日进行验收,但因本案的产品即3D影片并不需要安装,故乙公司应在接收正片当天进行验收。在2019年10月14日甲公司将正片发送给乙公司后,乙公司既未进行验收或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认定乙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的条件之所以不成就系因为乙公司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60000元及违约金。因甲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将所有成品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1月4日前支付结算阶段款项。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应以结算阶段款项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律师建议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验收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按约支付全部或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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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丽荣
  • 执业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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