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坤律师

汤坤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

不当注销公司,股东无故担责

来源:汤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人浏览

       一、基本情况

  刘某于2017年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经营,系A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时一次性缴齐)。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年《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活动,每月租金5万元整。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惨淡,刘某决定停止经营,遂与B公司协商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5个月租金及提前解约违约金共计30万元”。后A公司支付了供应商及B公司部分费用(刘某个人还垫付了10万元员工遣散费),A公司所有财产已亏损殆尽,刘某认为A公司以无力偿还剩余债务,便于2020年6月委托代办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工商部门进行45天的债权申报公告,由于无人申报,遂注销了A公司。

  B公司认为,其是A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在注销时应单独告知B公司债权申报事宜,由于A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错过债权申报机会,遂要求A公司清算组成员、唯一股东刘某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刘某认为,A公司财产已全部亏损,其个人还垫付了员工遣散费,其并不知道单独告知的程序,不同意再承担责任,B公司遂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承担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刘某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销公告而未“单独告知已知债权人”,从而使B公司错过了债权申报的机会,即使刘某的注册资本已经缴齐,但由于未履行单独告知的法定程序,仍应当对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注销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股东将面承担债务的法律风险

       注销公司,股东并不一定能全部免责。首先,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即便注销了公司,股东也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由甲全部认缴(但未出资到位),公司对外欠债200万,在注册资本未缴纳的情况下,即使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注销程序,甲仍应承担100万元的偿还责任。其次,在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单独告知已知债权人。其法理在于避免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分为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是指能够联系到本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权利继承人的债权人,如上述B公司,未知债权人是指即联系不上本人又联系不上权利继受人的债权人,如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对于已知债权人,债务人要单独告知其公司注销及债权申报事宜,对于未知债权人,则要通过工商部门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所以,在注销公司时,对于已知债权人,一定要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告知注销及清算事宜,如通过邮寄文书、电话(保留录音)、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等,而不能到工商部门“一销了之”,否则极有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汤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汤坤律师咨询。
汤坤律师
汤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66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日报大楼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汤坤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4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日报大楼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