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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护成功不批捕实录

来源:林子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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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旬的某天,一名年轻女子A联系上我,称自己的同居男友B被以强奸罪刑事拘留。而后,A带男友父母C、D来律所和我面谈。面谈中,A称被害人E是自己的朋友,因为自己的缘故,B和E有数面之缘,并且加了微信。


在A的叙述中,前两天,男友B被拘留,A不明所以,多番打听之下,发现和E有关,E称B约自己到家中强奸自己。A相信自己男友的人品,遂质问E为何和自己的男友私会。E直接甩了两张微信聊天截图给A,截图显示,是B主动约E到A、B两人的家中。


但A仍然非常相信自己的男友,其认为E“并不是个好女孩”,B可能是冤枉的。在了解案件全貌之前,她选择竭尽全力为男友寻找最好的律师,并尽力安慰男友父母。


我和A以及B的父母在律所面谈,面谈后很快达成委托意向,并约了第二天的会见号。


*会见B时,我询问了很多内容,包括:


1.B和E是如何认识的,认识多久,见过几次,平时来往;


2.B为什么要约E到自己家中;


3.E到B家中之前两人是如何沟通的;


4.E到B家中之后从进门到案发有什么异常举动;


5.E当时认为B有没有那方面的意向;


6.B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开始试图和E发生关系;


7.B有没有真的和E发生关系;


8.案发时E有没有喊“不要”;


9.E是何时喊“不要”;


10.B听到“不要”之后有没有马上停止动作;


11.房间隔音如何,如果E喊“不要”会不会有其他人听到;


12.案发之后两人有没有争吵;


13.案发后E有哪些举动;


14.案发后两人有没有一起去做其他事;


15.案发后是否还有沟通,沟通情况如何等等。


*经过梳理,我发现本案至少存在以下疑点:


1.E明知去到B家就只有B和自己两个人,A不在场,去之前却特意和自己当时的男友说是去A家和A一起吃饭;


2.据B称,当时是E先把头靠在他肩膀上,他才有那方面的想法;


3.B送E下楼;


4.下楼之后B、E一起吃午饭;


5.案发后E每天照常发朋友圈,还去爬山;


6.E并没有屏蔽B;


7.B和E在案发后还有聊天,E还问了一些比较异常的话;


……


*而后,我经过查询,发现上述疑点中有部分情况是存在证据可证实的:


疑点1、3、4、5、6、7……是在案发前后产生的,很可能是有证据证实的。我询问A,以她所知,是否有这些情况,如有,可否提供证据,A也迅速找出了其中部分证据。值得一说的是,A知道B的手机密码,否则很多事情律师即便知道,也难以收集到证据。(所以,对女朋友好一点,大概率不会错。)


*部分是符合逻辑(与上述证据存在一定的逻辑关联)的:


不再赘述。


会见之后,我于两天内全面收集了上述证据,并且会见当晚就开始撰写文书,文书几乎与证据收集同步完成。因为我敏感地发现,这个案件拘留期与审查批捕期加起来很可能没有“37天”,或许在七天之内就会被呈捕,于是会见之后第二天下午我就提交了给公安的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由于先前办理的个别案件存在公安在拘留期之内依据辩方提交的证据补齐侦查“漏洞”的情况,而我认为本案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所以提交给公安的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我仅选择性地附带提交了其中的几份证据。但在文书中,我着重点明律师已经收集哪些证据,如果公安机关需要审查,辩方可以随时提供。


这样处理,除为了避免公安机关选择性地补齐自己的“漏洞”之外,另有一个原因,即由于其中部分证据涉及到除了上述人之外的其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可能需要这些人做笔录,因此一旦把这部分证据提交上去有可能会延长公安的取证时间,导致当事人被羁押更长时间,但这些材料却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能侧面影响“心证”。与此同时,公安取证的环节又是律师无法介入的,如果公安持有罪立场,进一步取证的结果不一定对我当事人有利。思前想后,此时提交证据,或许弊大于利,遂只决定提交一小部分证据。


提交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之后的第二天,公安就回复我说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理由是分局不批准,因为本案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我说明辩方手中有证据想要提供,询问是否可以提供。警官遂称该案已经到预审大队,不日将呈捕,如有证据要提供,请提供给预审大队。我请警官寄送文书给我,平静地结束了对话。


当天晚上,我将前两天从A处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及梳理,按照时间线索以及提供者分类,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发给A过目,看是否完全是A所提供的以及所要表达的意思,并请A自行审查,如有不符合其提供的情况的,请她自行修改,因为这些材料到时都是她提供。


但这些证据我还是没有提供给预审大队。


我问预审大队该案何时提交检察院审查批捕,预审说刑事拘留第七日左右呈捕,而后当事人被拘留第八日我询问检察院,检察院说案件还没到。后来发现案卷在法制“多呆了一天”。我约了A等案件到检察院的第一天就一起去检察院。


当事人被拘留的第九日,案卷终于到了检察院。案卷到检察院的当天(审查批捕期第一天)下午,我和A一起去检察院,我提交律师“三证”以及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她提交证据以及证据清单。(实际上,我所制作的证据清单上的材料全部都是物证或者电子数据,全部来源于A,其中有部分电子数据是她从其他人处获得。证据清单中我特意备注A仅对自己直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至于A间接获得的,如检察机关有疑问,可以联系相关人士。)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四点:


1.B没有强迫E发生关系,客观上没有强奸行为。


2.B主观上认为E是想和他发生关系,虽然产生了冲动,但其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


3.E报案动机存疑,她不一定真的认为这是强奸。


4.E报案的原因很可能与其与A之间的矛盾有关,与其对……的不满有关。结合B和E二人的年龄和纠纷引发的原因,不宜将本案认定为强奸。

*提交材料后,我当场申请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


审查批捕期第二天,检察官主动联系我,并就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具体的证据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和律师沟通,检察官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但检察官疑惑的是如果律师说的都是真的,为什么当事人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是认罪的。


检察官突然感到案件似乎有点不同寻常,遂询问律师:“他知道什么是强奸吗?”我回答:“不知道,我进去会见他之前他都不知道,他以为想要和对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了吧。但是他很可能对对方是否愿意这件事有认识错误,至少一开始是有认识错误的。”检察官也很负责,既然有疑问,当即决定下午亲自去提审当事人B。


第三天上午,我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并未说是否批捕,只说自己昨天见了B,问得也比较细。我再次强调以B的具体认识能力,在当时那种特殊的环境下,是无法辨别出对方想让其产生欲望与想和他发生关系之间的区别的。检察官说理解我的意思,这个案件要综合认定,审查批捕期内会出决定。


不啰嗦地结束了对话。


审查批捕期后期我接到不批捕的通知。



【友情提醒】对女朋友和妻子好一点,大概率是不会吃亏的。其他女孩的心思你别猜,路边的野花也不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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