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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与上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作者:邹金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量:0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0116民初1269

原告:臧X,女,19864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女,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X与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案外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原告支付案外人购房款197,000元,并向被告支付80,000:“团购费”,同时与被告口头约定80,000元的“团购费”冲抵房款。后因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无法办理产证,故原告和案外人经调解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197,000元等。现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团购费”80,000元。

被告辩称,要求调解,并愿意适当返还。

经查明,201784日,原告与案外人江苏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向江苏XX支付了197,000元的房款,并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80,000元“团购费”。原告与案外人经镇江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案外人于20201016日解除双方于20178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返还原告购房款197,000元等。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团购费”未果,遂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自愿于2021310日前返还原告臧X人民币60,000元(户名:臧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62XXXX14);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所负部分于20213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雁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张歆

书记员       

【办案总结】

1、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代理事项需要,在调查与案情相关内容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及多个类似纠纷案例,且均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团购费”的诉讼请求,由此可知此案难度较大。本律师通过多方面努力,采用调解的方式,为原告争取到了返还60,000元的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

2、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意见,以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邹金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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