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民姣律师

何民姣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公司企业,综合

甲与乙、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5
人浏览

甲与乙、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丙

20184月,原告应乙要求到丙位于××号房屋从事装修工作,415日,原告在工作期间从高处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送院治疗,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共计229322元损失。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322元给原告甲;

2、被告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0774元给原告甲;

3、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立案时将案由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误,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是多少?二、原、被告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三、两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甲是在乙承揽的房屋从事翻修工作时受伤,经法院依法计算,上述第一至八项合共53870元,均为甲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

庭审中,乙与丙均确认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甲与乙均确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本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确信丙将涉案房屋翻修工作交由乙承揽,乙再雇佣甲到涉案房屋工作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丙与乙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甲与乙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甲是在工作时在高处坠下受伤,乙作为雇主未为甲提供安全防护保障,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甲具有多年从事建筑装修工作经验,其在工作过程中理应注意相关施工安全事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丙作为定作人明知乙缺乏规范的安全条件和充分的安全措施,仍将房屋装修交由乙承接,其在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依法酌定甲承担本次事故20%责任,乙承担60%责任,丙承担20%责任,故乙应赔偿甲32322元(53870元×60%),丙应赔偿甲10774元(53870元×20%)。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由两被告垫付,但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各自的垫付情况,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丙主张的垫付情况,由于收款人是乙并非甲,本院不作处理。

 

四、律师建议:

1、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作为雇主未为甲提供安全防护保障,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以上内容由何民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民姣律师咨询。
何民姣律师
何民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48 万人好评:1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C座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C座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