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民姣律师

何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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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卢某1、卢某2与王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简析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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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受害人

原告

刘某:受害人之妻

卢某1:受害人之女

卢某2:受害人之子

被告

郑某(船东)

案外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一、案件概况

 

    卢某与李某同为郑某经营的粤0000号船的船员,2019918日下午3时许,卢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被同船的其他船员劝离。然而,到了下午4时许,卢某与李某同时出海打渔,双方又起冲突,李某趁卢某背对着他抽烟之计,从船舱里拿了一个铁锤,重重的敲击了卢某的脑袋,卢某一声惨叫,惊动了同船的其他船员,和在驾驶室开船的郑某,同行的船员控制了李某,郑某马上拨打了110120,很快120到了案发现场,将卢某送往甲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地派出所民警15分钟后赶到了现场,将李某带走。后卢某,因头部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9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卢某的家属即刘某、卢某1、卢某2就该刑事案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李某赔偿卢某的死亡赔偿金653210元、刘某、卢某1、卢某2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其后,刘某、卢某1、卢某2以郑某为被告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死者卢某的死亡赔偿金653210元,刘某、卢某1、卢某2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刘某、卢某1、卢某2的理由是:郑某作为卢某的雇主,应当对卢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郑某认为,第一,刘某、卢某1、卢某2曾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被该院驳回,因此,刘某、卢某1、卢某2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第二,郑某虽为雇主,但是其不是侵权人,李某才是侵权人,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卢某1、卢某2 的物质损失6万多元,刘某、卢某1、卢某2再就此要求郑某赔偿,则是重复主张,于法无据。第三,雇主仅在对于侵权的发生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本案中,雇主在驾驶室开船,其并不知道船外发生了何事,更何况,李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也超过一个船员正常的活动范围。因此,郑某认为,刘某、卢某1、卢某2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法院裁判

 

驳回三原告刘某、卢某1、卢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卢某1、卢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本案纠纷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三原告刘某、卢某1、卢某2,将民事上的雇主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类推适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民事案件对事实的认定基于高度可能性,而刑事案件则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远高于民事,因而不能够任意将民事领域的规则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就本案而言,雇主郑某要不要承担责任,不是取决于其雇主身份,而是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故意或者过失。首先,卢某和李某发生争执的事情,郑某并不知情,当时,他在驾驶室开船,卢某和李某发生争执并推搡是偶发事件,李某拿铁锤袭击卢某更具有突然性,郑某没有预见的可能性,郑某就此事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反之,郑某在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立马动员船员采取急救和报警的措施,郑某已经履行了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李某的故意杀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船东对于船员的授权活动范围,雇主不应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责。咱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交警在现场指挥交通,突然有一辆车撞到了行人,那么我们是不是说这个交警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显然不能,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的,对于个人来说,或许可以避免,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交通事故是不可控的事件,我们不能苛求一个没有过失的人对于不可控的危险事件承担责任。

     但是,话又说回来,三原告刘某、卢某1、卢某2提起这个侵权之诉,也属无奈之举,按照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了,那么,就不能再要求他在经济上作出更多的赔偿,如果要求被告人作出高额赔偿,可能涉嫌一个重复处罚的问题。对于受害者一方,要么就是选择杀人偿命,要么就是获得大额赔偿,而谅解被告人,只能择其一,在中国杀人偿命的报应传统下,大多数人还是选择判处被告死刑,多少有些无奈和心酸。虽然,受害人家属还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种救济也只能是物质的直接的财产损失,杯水车薪。对于死刑犯,能不能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理论界争论多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有一个折中的办法,能够在经济上,对受害者的家属有更多的补偿,就本案来说,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受害人的离去,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和无助,也希望社会能够受害者的家属提供一些帮助。

 

四、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激情杀人,其实行为人李某和受害者卢某只是因为小事起冲突,如果双方能够克制,这场意外完全可以避免,一个人的逝去,两个家庭的悲痛,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性,要想想自己的家人,不要一时冲动,酿成大错,人这一生,不求大富大贵,只求一生平安,平平安安就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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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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