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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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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要分析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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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甲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路横向行驶,行至两路交汇处时,与沿路纵向行驶、由乙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乙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2018年12月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次要责任。乙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出院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起诉甲某要求其赔偿。

二、法律分析

甲某是否应当赔偿乙某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伤残赔偿项目?

1、是否需要进行伤残赔偿,关键是要查看乙某的全部病历材料,核实乙某是否已治疗终结,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可见伤残评定应在医疗终结、伤势稳定后进行,而根据乙某向法庭提交的诊断证明显示,乙某还需要行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乙某在内固定装置未拆除、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伤残评定,其结论反映的不是治疗终结后的客观情况。因此,乙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法院不应当采纳其伤残评定结果

2、乙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首先,如果无法确认乙某是否有构成伤残,或者伤残不符合鉴定时机,无法确定伤残评定结果的,那么本次交通事故并未对乙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且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不应当支持。

3、如果乙某确实符合鉴定时机,可以确认乙某的伤残评定结果的,那么就要查看乙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都无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仔细审查乙某的病历材料,认定乙某未治疗终结,不符合鉴定时机,判决驳回乙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要仔细审核当事人的病历材料,查看其治疗是否已经终结,且应当要求当事人向其主治医生核实其治疗现状,确定符合鉴定时机再去做鉴定,否则会增加诉讼成本。其次,在涉及到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如果在诉前做鉴定,应当联系各方当事人在场,协商确定好鉴定机构;如诉前各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则应先起诉,待法院立案后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摇珠确定或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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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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