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民姣律师

何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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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公司企业,综合

甲某诉乙某、丁某、丙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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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6日,乙某、丁某、丙公司因承包工程需要向甲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到2018年11月10日。甲某于2018年10月26日当晚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和现金方式共计向三被告交付借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人民币60100元是银行转账、人民币9900元是现金交付)截至还款日期,经甲某多次催讨,乙某、丁某、丙公司均已手头为由拖欠借款,截至今日乙某、丁某、丙公司仍拖欠甲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引起诉讼。

甲某系做涂料装修的,经朋友丁某介绍认识乙某,乙某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借款用途系用于建筑外墙装修。

二、办案分析:

1、律师费主张依据?

本案中主张律师费没有相关约定,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按照因乙某、丁某、丙公司借款逾期不予归还,严重损害甲某合法权益,维权过程中支持的费用理应由乙某、丁某、丙公司承担。

2、乙某、丁某、丙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承担责任范围?

乙某、丁某、丙公司三方均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事实,属于共同借款人,应当对甲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借款利息怎么定?

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院裁决:

1、乙某、丁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支付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起;)

2、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总结:

本案中,甲某主张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借条上对律师费未有约定且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驳回了该项请求。借贷在日常中是经常发生的,很多时候因为关系密切,嫌麻烦,连基本的借据都是没有的,如果对方能如期归还倒没什么,若是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都讲究凭证据说话,就显得很被动了。另外,借据上列明的事项也很重要,除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等基本事项的约定外,维权事项的约定也很重要,比如约定纠纷管辖地,约定因维权支付的所有费用等,借据的签订及约定事项的完善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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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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