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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徐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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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袁某与被告何某为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6月6日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袁某分别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26678.88元与46000元。后原告袁某多次向被告何某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袁某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录像证明。其中《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记载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户名为何某、尾号为0675的银行账户转账26678.88元,于2019年6月6日向户名为何某、尾号为8350的账户转账46000元。手机录像反映录像拍摄人(一名男子)向拍摄对象(一名女子)追索7万多元,该名女子表示感激对方的帮助,后女子发现录像拍摄人在拍摄,视频结束。被告何某对上述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录像拍摄前后原告曾对其恐吓。另外,双方庭审中确认,上述2笔转账用途系用于被告何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2678.88及利息(以72678.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决:(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袁某偿还借款本金72678.88元及逾期利息(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原告袁某已预交),由被告何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袁某支付。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2笔转账是用于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无争议,被告何某庭审中亦无主张原告曾作出过赠与资金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资金融通行为究竟是何方首先提出并不影响的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法院因此认定原告袁某已向被告何某提供借款合计72678.88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被告可以随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亦可以随时向被告要求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2678.88元,有法可依。双方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个人建议:原告无金钱赠与的意愿,并且结合之后原告有对被告进行催收,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的性质为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被告可以随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亦可以随时向被告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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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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